员工交通事故获赔73万后,家属再向公司索要96万工亡金,合法吗?
来源:劳动法库
案例编辑︱劳动法库小编
【案情介绍】
2022年1月6日,麦某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经抢救无效死亡。
2022年6月1日,家属与肇事司机签订赔偿协议,共赔偿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共计735000元。
2023年7月18日,人社局认定麦某为工亡。
公司未为麦某缴纳工伤保险费用。
后家属申请仲裁,请求公司支付工亡补助金、丧葬费、亲属抚恤金。
2024年5月31日,仲裁委员会裁决:公司向家属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876680元、丧葬补助金32352.48元、供养亲属抚恤金52200元,合计961232.48元。
公司对仲裁裁决结果的金额本身无异议,但主张应扣除家属已获侵权赔偿的735000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争议焦点】
家属在获得交通事故侵权人赔偿后,公司支付的工亡待遇应否扣减已获赔偿款735000元?
一审判决:除医疗费外职工近亲属有权兼得侵权赔偿与工亡待遇且不予扣减
一审法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本案中,公司未为麦某缴纳工伤保险费用,应承担支付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法律责任。
《更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三款规定,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本案中,公司及家属对仲裁结果金额均无异议,一审法院予以确认。
公司要求在仲裁结果中扣除家属已获侵权人赔偿的735000元,此项主张与上述法律规定不符。
依据上述规定,除医疗费外,职工或者近亲属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亦有权要求用人单位赔偿工伤保险待遇,故一审法院对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判决如下:公司向家属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876680元、丧葬补助金32352.48元、供养亲属抚恤金52200元。
提起上诉:应遵循填补损失原则扣减已获侵权赔偿金
公司上诉主张:家属已从侵权人处获得735000元赔偿金,涵盖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已很大程度上弥补了损失。仍要求全额支付工亡待遇显失公平。法律适用应遵循公平原则和填补损失原则,避免因同一损害事实获得双重超额赔偿,应适当减轻用人单位赔偿责任。
二审判决:侵权人赔偿系个人行为不能免除用人单位法定工亡赔偿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关于公司应否向家属支付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以及抚恤金合计961232.48元及该项费用应否减去已获赔偿735000元。
根据《更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三款“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的规定。
因肇事司机艾某已与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并履行完毕,但肇事司机艾某并非公司的员工,其赔偿行为系个人行为,并非为公司代付行为。
因此家属在获得肇事司机的赔偿后,不能因此免除公司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故家属有权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获得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合计961232.48元。
因此,对于公司提出其赔偿的数额应当扣除家属已获侵权人赔偿的735000元的主张,因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日期:2025年06月26日
案号:(2025)新32民终473号
【实务要点】
1. 第三人侵权工伤竞合中“双赔(除医疗费外)”的主流裁判规则
现行《更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确立了有限的“兼得模式”(即除医疗费外支持工伤与侵权双重获赔)。本案法院严格遵循了该司法解释的精神,认定交通事故侵权赔偿基于民事侵权法律关系,而工亡待遇基于劳动与社会保险法律关系,二者性质不同、请求权基础独立,第三人赔偿不能免除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2. “损失填补原则” 是否有适用的空间?
《更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针对的客体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工伤保险基金”,其规范目的是保障公法意义上的社会保险权益;在用人单位未参保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承担的是民事补偿/替代赔偿责任。对于其中重合性极强的财产性损失项目(如丧葬费vs丧葬补助金、被扶养人生活费vs供养亲属抚恤金),是否应完全排除“损失填补原则”判令未参保企业全额双赔,司法实践中各地裁判尺度不一(部分地区采取“补充模式”或同类项目差额扣减)。本案一、二审法院类推适用行政解释,判决用人单位全额承担96万余元,体现了极为严格的法定倾斜保护与惩罚未参保用工的裁判导向。
3. 用人单位的用工风险警示:社保绝不能省
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的,一旦发生交通事故等第三方原因导致的工亡事故,不仅不能以肇事方已足额赔偿为由抗辩免责,还必须由企业自身现金流全额兜底承担高达百万元的法定工伤保险待遇。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是用人单位防范巨额赔偿风险合法的硬性屏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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