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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倒签劳动合同能否免责二倍工资?高院最新裁定明确了!

来源:劳动法库

  案例编辑︱劳动法库小编

  【裁判观点】

  1、虽然双方当事人确实存在倒签劳动合同的情形,但在倒签书面劳动合同时,双方将已履行的事实劳动关系期间包含在书面劳动合同的期限之内。劳动者没有证据证明该书面劳动合同的倒签存在胁迫、欺诈、乘人之危等情形的情况下,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内容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2、在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同意将劳动合同的期间溯及于之前的事实劳动关系期间,应视为劳动者放弃了要求该事实劳动关系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请求。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6)粤民申902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某。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某协会。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某委员会

  再审申请人张某因与被申请人某协会、某委员会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粤06民终51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 本案系劳动争议,争议焦点为再审申请人张某诉请被申请人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 73700 元 、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93000元、工资140874元、精神损失及误工费74400元等主张应否得到支持。

  经查:1.虽然双方当事人确实存在倒签劳动合同的情形,但 在倒签书面劳动合同时 , 双方将已履行的事实劳动关系期间包含在书面劳动合同的期限之内。 在张某没有证据证明该书面劳动合同的倒签存在胁迫、欺诈、乘人之危等情形的情况下,二审法院认定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内容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在张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同意将劳动合同的期间溯及于之前的事实劳动关系期间 , 应视为劳动者放弃了要求该事实劳动关系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请求 ,该认定并无不当。

  2.张某于2023年3月出具说明表示解除其与二被申请人的聘任关系,二被申请人支付张某工资至2023年3月,张某亦从2023年4月开始在盐步堂参保。因此,二审法院认定本案劳动合同由二被申请人提出并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不属于违法解除,故维持一审关于经济补偿金的判决,亦无不当。

  至于张某申请再审的其他理由亦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适当。综上,张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更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张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吴铭泽

  审判员:李 磊

  审判员:刘智敏

  二O二六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钟 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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