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公司连亏三年,单方全员降薪6%-8%共克时艰,法院会支持吗?
来源:劳动法库
案例编辑︱劳动法库小编
【案情介绍】
周某于2022年4月11日入职上海某公司,担任结构设计工程师,双方约定月基本工资为19,500元。
2024年10月10日,公司作出《关于薪酬调整的通知》,载明:“各部门:鉴于当前市场环境的严峻挑战,为进一步激活公司发展动能,提高现有人员的工作效率、饱和度及危机感,提升公司核心竞争能力和生存能力, 经公司研究决定,需要全体员工风雨同舟,共克时艰,实行对全员薪酬作出调整和优化,具体如下:......三、月基本工资1.33万元(含)以上的人员降薪比例设定为8%,月基本工资1.33万元(含)以下的人员降薪比例设定为6%。.....”
自2024年11月1日起,周某的 月基本工资从19,500元调整为17,940元。
2024年11月22日,公司向周某发送《岗位调整通知》,以市场业务严重不足、经营及业务重点调整为由,将周某调整至市场开发部担任市场拓展专员。
调岗后,周某的薪酬结构调整为底薪加提成,底薪降为10,000元/月。周某通过邮件明确表示不能接受。
此后,周某2024年11月基本工资被按17,940元发放,12月基本工资被按10,000元发放。
关于绩效奖金,周某2023年度绩效奖金按3个月基本工资核算应为58,500元,公司实际发放46,800元。2024年度,周某个人绩效考核上级评分为83.5分,但公司以组织绩效不合格及周某拒不参加培训为由,未发放奖金。
周某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24年11月至12月工资差额、2023年度绩效工资差额及2024年度绩效工资。
仲裁委裁决支持了周某的全部诉求。公司不服,遂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
公司在连年亏损背景下,单方推行全员降薪及对周某进行调岗降薪的行为是否合法?
一审判决:公司支付工资差额及绩效奖金
一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公司 对周某单方面调岗及降低基本工资标准,既未与周某协商一致,亦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存在合法事由 ,故公司的主张难以采信。
关于绩效奖金,周某已提交证据证明公司对其进行了2024年度绩效考评,上级评分为83.5分,公司二次扣除绩效后以分数不合格为由不予发放,依据不足。
综上,一审判决如下:公司支付周某2024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工资差额11,060元、2023年度绩效工资差额11,700元、2024年度绩效工资58,500元。
提起上诉:公司认为经营极度困难下的自救行为应属合理
公司上诉称, 公司2022年至2024年连续多年严重亏损,经营陷入极端困境,全员小幅降薪及调岗是行使经营管理自主权的体现 ,且已履行告知程序。
公司认为,周某在岗位调整后拒不履行劳动义务,原岗位已无工作可做,公司按10,000元支付工资已远超其劳动价值。
同时,公司主张绩效奖金应遵循组织绩效优先原则,2024年公司组织绩效不合格,且周某个人考核亦不合格,不具备发放奖金的物质基础。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认为, 公司的薪酬调整决定并未与周某协商一致。且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该降薪通知已按《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规定,履行了与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集体协商的民主管理程序。
关于调岗,用人单位虽享有用工自主权,但岗位调整应当兼顾效率与公平,不得变相降低劳动者薪资待遇。
公司审计报告虽证实其连续3年亏损,转岗具有必要性,但将周某从结构设计师调整为市场拓展员,薪资从19,500元降至10,000元,降幅巨大且影响职业发展,缺乏合理性。
关于绩效奖金,根据公司制度,组织绩效考核并不适用普通员工,普通员工适用个人绩效考核。周某个人考核等级应为B级,公司以调岗调薪为由调整其考核结果为不合格,于法无据。
综上,二审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日期:2026年04月30日
案号:(2026)沪02民终28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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