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是不是只有在本单位连续工作12个月以上,才能享受年休假?
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既包括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职工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
2、新入职的员工在前一家单位离职后曾待业数月,能否认定为连续工作, 实践中一般允许中断多久算连续?
答:相关规定中没有明确中断多长时间不能被认为连续工作,因此实践中对此问题的认定争议比较大,各种观点见仁见智。
第一种观点:中断多长时间不能被认为连续工作,个别地区作出自己的规定,如重庆市《关于贯彻〈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可以是在同一单位或者不同单位连续工作的时间,但其中在同一单位或者不同单位间的工作时间不得间断超过一个月以上。
实践中,考虑到员工重新找工作需要一定的时间,而一个月的时间是比较合适的。所以只要不超过在一个月可以不视作中断。
第二种观点:对于“连续工作满12个月”这个条件,当前确实有些企业在理解上存在误区。有些企业认为,在法律、法规已经将累计工龄作为判别年休假天数依据的情形下,“连续工作满12 个月”是法律对职工“企业工龄”的要求。出于这种考虑,这些企业在规章制度中规定:“员工在本企业连续工作满12个月的,方可享受年休假。”还有些企业认为,既然法律规定“连续工作满12 个月”的职工才能享受带薪年休假,则那些自其他单位离职后进入本单位工作,且在进入本单位工作前已经过一段时间无工作状态的员工由于已经终结了“连续工作”的状态,故在其再一次连续工作满12个月前不应享有带薪年休假。
从法律规定来看,上述两种观点均是对法律规定内容的扩大性解释。无论《条例》规定的“职工连续工作1 年以上”,还是《实施办法》规定的“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都是对享有带薪年休假职工资格的认定,其性质类似于民法中所规定的“权利能力”。换言之,只要某一职工曾经有过连续工作满12 个月的情形,就有资格享受带薪年休假,与是否在同一企业无关。同时,法律对职工享受带薪年休假所设置的“门槛”是一次性的。对于那些自原企业离职,经过一段时间休息至新企业工作的员工,只要该员工参加工作后曾经连续工作满12 个月以上,就具备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权利能力”,而并非像有些企业所理解的,员工若要享受带薪年休假,必须在申请休假前连续工作12个月以上。
第三种观点:职工无论是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年还是在不同用人单位累计工作时间满1年的都可以休年休假,不会因为职工跳槽换单位重新计算连续工作满1年的期间。
3、劳务派遣员工和非全日制员工是否可以享受年休假?
答:《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定,劳务派遣单位的职工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的,享受年休假。故,劳务派遣员工应享受年休假。
原劳动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条规定,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内容由双方协商确定,应当包括工作时间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等五项必备条款,但不得约定试用期,该规定并没有将休息休假作为必备条款,说明非全日制职工可以不享受年休假。另外,《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确定了员工的年休假天数依据员工本人全日制工作时间确定。由此可见,劳动行政部门对于年休假享受主体范围的理解,并未包括非全日制员工。故,非全日制员工可以不享受年休假。此外,广东省《关于广东省企业贯彻实施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的若干意见》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