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升和增强官员的责任意识
建立问责制度的主要目的并不是在事后“惩戒”或“处理”应当承担相关责任的官员,或者说,问责制的指向并不是重大事件或重大事故发生后的“敏感时期”或“危机时期”,而是应当贯穿于各级领导施政的全过程,成为约束和规范各级领导干部日常行为的责任制度。
建立问责制主要不是为了对官员事后应当承担的责任作出明晰的界定,而是为了提升和增强官员的责任意识,时刻激励官员努力减少和避免因为不作为或不当作为,因为失察、失职或渎职而辞职或被免职,甚至承担法律责任的现象。
近年来,我国加快推进问责制度建设,南京、长沙、重庆、广州等一些地方陆续出台了行政问责的办法、规定,行政问责逐渐制度化、规范化,在推动“责任”构建的同时,有效地提升了的公信力。
2009年3月11日,南京市制定出台了《南京市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试行)》,其中亮点颇多:一是党政一体问责,突破了以往只问行政责任的惯例。《办法》不仅将各级党政领导全部纳入问责范围,而且规定对事业单位中的领导干部及企业中从事公务的领导人员的问责,也参照该办法执行。
二是问责的依据包含了异体监督的因素。《办法》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的举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建议和提案,司法机关的司法建议,都可以成为问责的依据。
三是问责与工作考核、提拔任用相结合,提高了问责的权威性和有效性。这可以有效地避免时有发生的“问责秀”和“假问责”。
要实现从“问责风暴”到“制度问责”的转变,首先要合理配置和划分权力、明确职责。权责对等是问责制的一个基本原则,一个领导干部必须为其权力的行使及其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
同时,领导还负有对其下属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制约的责任,因此,还应该对其管辖范围内或其下属发生的问题或事件负责。当前我国行政机关之间、正副职之间的职责划分不规范,职能重叠现象严重。
因此,必须进一步明确机构的职能及其工作人员的职责。否则,责任人难以确定,最终有可能使问责制归之无效或不公平,导致责任虚置或责任追究不到位。
其次,加强信息公开和健全监督是落实问责的关键。官员问责是一种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制度,而让问责制度真正落到实处,社会各界包括群众和舆论的监督作用不可缺位。真正的问责制是要强化官员为人民服务的质量与责任。
只有透明、政务公开,才能把及官员置于公众监督之下。负责任的应当加强信息公开,方便人民群众和舆论监督,才能使问责不成为“内部解决问题”的姑息行为。
再次,建立自下而上、由公民到的真正有效的问责制度,并贯穿到日常的行政管理中去。要使问责制度常态化,让官员提高责任意识、风险意识、民本意识。
同时也要防止大量被问责官员风头过后异地为官的制度化安排,让问责制在构建官员能上能下、优胜劣汰的有效机制中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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