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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单独的试用期合同有什么法律风险?

险就要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在试用期不给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等试用期结束正式录用了,再办理社会保险。因此,只与劳动者签订单独的试用期合同。

  那么,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签订单独的试用期合同吗?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根据该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单独的试用期合同,试用期不成立,该份单独的试用期合同就一份期限为试用期期限的劳动合同。
  这样做有什么法律风险呢?
  ,试用期不成立,就不可以用“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来解除劳动合同。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比较低,有明确细致的录用条件,告知劳动者,有证据证明存在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形,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相反,要解除正常的劳动合同对规章制度和程序的要求很高,很多情况下需要支付经济补偿。如果操作不当,还有可能要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的两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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