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中区法院:守护“少年的你”
来源:沈阳日报
8月14日,辽中区人民法院从近几年审理的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筛选出6件典型案例予以发布,一方面彰显人民法院依法严惩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鲜明态度和立场,一方面体现人民法院教育挽救失足未成年人、帮助未成年人重回人生正轨的坚定决心和信心。本报选取4件予以发布。
【案件1】
责令监护人正确履行家庭教育职责
被告人代某某(女、16周岁)与被害人(女、14周岁)因在“快手”软件发布评论而产生矛盾,双方纠集多名人员并约定在某网吧进行斗殴,被告人代某某纠集被告人沈某(男、16周岁)并让其提供刀具。在殴斗过程中,被告人代某某持刀将被害人腹部扎伤。经鉴定,被害人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法院认为,二被告人组织、参与殴斗,造成一人重伤,其行为均构成故意伤害罪且系共同犯罪。因二被告人有未成年人、自首或坦白、认罪认罚、赔偿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等情节,可适用缓刑。故依法判决被告人代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缓刑三年;被告人沈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
【典型意义】该案是辽中法院发出《家庭教育责任告知书》的典型案例。未成年人由于认知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较差,是非观念不强,法律意识淡薄,与他人相处中逞强好胜,极易引发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故意伤害等行为。经社会调查发现,二被告人为在校学生,家庭教育存在严重问题。宣判后,合议庭向二被告人及其家长讲授《中华人民共和庭教育促进法》,发出《家庭教育责任告知书》,签署《家庭教育责任承诺书》,要求家长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提高家庭教育能力,用正确理念、方法和行动帮助未成年子女重塑健全人格、优秀品行和良好行为习惯。目前,二被告人已回到学校读书,父母子女关系重新构建,家庭状况良好。
【案例2】
更大限度对未成年被告人教育挽救
2022年12月、2023年4月,因互相背后说坏话等琐事产生矛盾,被告人李某某等四人在他人纠集下,分别在某商场和某台球厅,使用刀具或使用现场捡拾的工具殴打他人,导致两名被害人受伤。其中,被告人李某某参与两次,另三名被告人参与其中一次。
法院认为,四被告人或应他人纠集,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或应他人纠集,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其行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为共同犯罪。因四被告人均系从犯、案发时未成年、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赔偿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适用缓刑。故判决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另三被告人有期徒一年,缓刑一年。
【典型意义】本案是坚持“教育感化失足未成年人,宽容但不纵容”目标要求的典型案例。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对犯罪的未成年人,要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在准确定罪量刑基础上,通过教育挽救、跟踪帮扶和细致工作,促使他们改过自新、不再重蹈覆辙。本案审理过程中发现,其中三名被告人均为在校学生,故积极协调被害人做好民事赔偿和刑事谅解,通过社会调查了解家庭环境和在校情况,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和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更大限度挽救每一个犯错孩子,让涉罪未成年人重回人生正轨。
【案例3】
亲生父母也无权“生而不养”
2022年7月凌晨,被告人刘某在家中生产一名男婴,因非婚生子、怕被家人发现,遂产生遗弃想法,随后用被子包住男婴带至公园路边遗弃。次日,该男婴被清洁工人发现后报警。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作为负有抚养义务的人,遗弃生活不能自理的被害人,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遗弃罪。鉴于被告人有自首、认罪认罚、已抚养被害人等情节,从宽处罚。故依法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
【典型意义】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有保护未成年子女身体健康、照顾学习生活、管理和教育的法定职责,拒不履行抚养义务,不仅违背人伦道德,更是触犯法律底线。本案被告人系自首到案、认罪悔罪、孩子已和其共同生活且已建立起较为亲密的母子关系,故对被告人适用缓刑。本案的判决结果,既体现法律的公正严明,又体现司法的人文关怀。被告人自愿接受判决结果,表示日后将全心全意养育孩子,弥补自己曾犯下的过错。
【案例4】
莫将未成年人身份当成“免罪”
2022年4月,被告人刘某某因与被害人玩游戏产生口角,进而殴打被害人。经鉴定,被害人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因被告人有未成年人、自首、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的情节,检察机关决定对被告人附条件不起诉并设置考验期。在考验期内,被告人刘某某又以“拽车门”方式,盗窃停放在小区路边车辆内财物折合人民币3000余元。最终检察机关撤销对被告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又构成盗窃罪。故对被告人刘某某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典型意义】本案是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间再次犯罪被判实刑的典型案例。未成年人是司法保护的重点对象,对涉罪未成年人,法律同样设置了诸多保护条款,但这种保护并不是没有底线,未成年人的身份也不当然是“免罪”。本案例的意义在于,告诫涉罪未成年人,要珍惜法律的宽容,在赋予机会时,一定要遵纪守法、自重自爱、自我救赎,否则,等待的只能是法律的严惩。
沈阳日报、沈报全媒体记者 周贤忠
通讯员 李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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