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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能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来源:辽宁人才派遣

根据中国现行法律法规,以下情况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具体依据和情形如下:

 一、法律依据

1.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2. 《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人社部令第24号)第十七条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复查鉴定。”

 二、可以申请复查鉴定的具体情形

1. 伤残情况发生变化  

   • 工伤职工的伤情或病情加重、减轻,导致劳动能力与初次鉴定结论不符。  

   • 例如:原鉴定为伤残七级,但后续出现并发症导致劳动能力进一步丧失。

2. 对原鉴定结论存疑  

   • 工伤职工、用人单位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认为原鉴定结论存在事实或程序错误。  

   • 例如:初次鉴定时未充分考虑医疗记录或误判伤残等级。

3. 医疗依赖或康复情况变化  

   • 职工因伤需要长期医疗依赖(如更换假肢、药物调整等),或康复治疗后劳动能力恢复需重新评估。

4.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 经法院、仲裁机构或行政部门建议重新鉴定的。

 三、申请复查鉴定的程序

1. 申请主体  

   • 工伤职工本人、近亲属、用人单位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

2. 时间限制  

   • 须在初次鉴定结论作出1年后提出(但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在变化后1年内申请)。

3. 提交材料  

   • 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书;  

   • 原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 最新的病历、诊断证明及医学检查报告等。

4. 鉴定机构  

   • 由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受理并组织专家鉴定。

 四、注意事项

1. 复查鉴定的结论为最终结论,不可再次申请复查,但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2. 复查鉴定费用一般由工伤保险基金或用人单位承担(具体由地方规定)。

以上情形和流程均依据中国现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具体操作建议结合地方政策和个案情况咨询专业律师或劳动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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