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无底薪纯提成”的工资模式,实际工资低于更低工资标准合法吗?
案情简介
2023年3月,徐某入职A公司,担任销售业务员。双方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实行全日制,工资模式为“无底薪纯提成”,提成以销售业绩的20%计算。徐某入职后,在业绩好的月份,其提成工资能达到1.5万元左右,但在行情不好的月份只有1500元左右。
2024年6、7月份,因处于行业淡季销售业绩不好,徐某连续拿了两个月2000元不到的工资。他向公司提出按照当地更低工资标准补足两个月工资的要求,A公司不同意,认为应严格履行合同约定。徐某于2024年8月10日提出辞职,后申请仲裁,要求A公司补发工资。
A公司辩称,双方约定的“无底薪纯提成”工资模式符合销售行业的特点,且徐某月平均工资在1万元以上,远超更低工资标准,双方约定合法有效。
根据庭审证据显示,徐某除了外出跑业务,其余时间都在公司正常上班。
处理结果
经调解未果,仲裁委裁决A公司对徐某低于更低工资标准的月份工资,予以补足。
案件分析
“无底薪纯提成”工资模式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只有提成、没有固定基本工资的工资支付模式,这种工资模式普遍存在于销售行业,企业用这种模式激励员工尽可能多地卖出产品。
根据《更低工资规定》第五条规定,更低工资标准一般采取月更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更低工资标准的形式,月更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徐某与A公司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显示徐某从事全日制工作;根据庭审证据显示,徐某除了外出跑业务,其余时间都在公司正常上班。因此,徐某的工资发放模式应适用更低工资标准。从《更低工资规定》的立法精神以及更低工资标准确定和调整的参考依据来看,法律是为了确保劳动者在法定或合法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获得的劳动报酬,足以支持其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因此,应确保徐某每月的工资都不低于月更低工资标准。
用工提示
用人单位无论实行何种结构的工资模式,都应受到更低工资制度的约束。对于用人单位违反更低工资制度的行为,劳动者可以据此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向人社部门举报,用人单位可能面临支付经济补偿或受到行政处罚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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