岗位撤销,员工坚决不同意调岗,公司步步为营…一场“教科书级”的职场博弈!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公司与李刚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对此,本院分析如下:
第一,李刚与公司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岗位为管理服务工作,并未明确约定为高级人力专员;
第二,公司已提交证据证明李刚所在的岗位已被取消,其对李刚调岗具有合理性;
第三,公司在为李刚调整工作岗位时明确表示薪资待遇均保持不变,工作地点亦未发生变化;
第四,公司将李刚由高级人力专员调整为高级行政专员,并不存在侮辱性及歧视性;
第五,李刚以方某曾威胁其自动离职为由怀疑调岗的合理性,但公司已以书面形式告知其岗位调整后薪资待遇均不变;
第六,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其享有用工自主权,其有权对员工的工作岗位进行合理调整。鉴于以上六点,本院认定公司对李刚的工作岗位进行调整具有合理性。
公司通过电话与李刚沟通工作岗位调整事宜,提供了2个岗位供李刚选择,李刚明确表示不同意且经询问,李刚表示任何岗位不接受,不同意调岗。后公司再次通过书面形式告知李刚工作岗位进行调整,李刚依然拒绝。公司依据经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规定,与李刚解除劳动关系且征求了工会的意见,故该院认定公司与李刚解除劳动关系合法。
但需要指出,方某在与李刚沟通过程中,存在言辞不当,该院对此进行批评且给予否定性评价。
综上,一审驳回了李刚的诉讼请求。
李刚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判决:公司对李刚的工作岗位进行调整,属于用人单位自主用工行为,并无不当
二审法院认为,劳动者的劳动权与企业的用工自主权受法律的平等保护。本案中,李刚与公司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岗位为管理服务工作,并未明确约定为高级人力专员,且公司可以根据需要调整李刚的岗位。
公司提交的现有证据证明因经营管理需要,李刚所在的岗位已被取消。公司在维持李刚薪资待遇及工作地点不变的情况下,对李刚的工作岗位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岗位亦不存在侮辱性和惩罚性,属于用人单位自主用工行为,并无不当。一审法院认定公司对李刚的工作岗位进行调整具有合理性,本院对此不持异议。
公司通过电话与李刚沟通工作岗位调整事宜,提供了2个岗位供李刚选择,李刚明确表示不同意且经询问,李刚表示任何岗位不接受,不同意调岗。后公司再次通过书面形式告知李刚工作岗位进行调整,李刚依然拒绝。公司依据经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规定,与李刚解除劳动关系且征求了工会的意见,一审法院认定公司与李刚解除劳动关系合法,对于李刚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主张未予支持并无不当,本院二审予以维持。
综上,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号:(2025)京01民终4188号(当事人系化名)
(本文来源劳动法库,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返回上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