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费如何缴纳?
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从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对于改革前已退休人员,保持现有待遇并参加今后的待遇调整;对改革后参加工作的人员通过建立新机制,实施待遇的合理衔接;对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通过实行过渡性措施,保持待遇水平不降低。
(一)参保单位包括: 1.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 2.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 3.实行分类改革后确定为公益一类、二类的事业单位。 4.对于目前划分为生产经营类,但尚未转企改制到位的事业单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其转企改制到位后,按有关规定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二)参保人员包括: 1.参保单位编制内的人员。 2.对于编制管理不规范的单位,要求各地要先进行清理规范,明确工作人员身份后再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 3.编制外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 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单位缴费)的比例为本单位缴费工资基数总额的20%,从2019年5月1日起,按单位缴费工资基数总额的16%缴费。 单位缴费工资基数总额为本单位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人员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 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个人缴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由单位代扣。 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含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警衔津贴、海关津贴、劳模津贴等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地区附加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含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特殊教育津贴、教护津贴、特级教师津贴、劳模津贴等和经批准由省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绩效工资。 职工的缴费工资基数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基础核定。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高于自治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自治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自治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费。自2019年5月起,以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上年度自治区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来核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基数的上下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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