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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负债5000万导致拖欠工资,员工被迫解除索要20万补偿,法院会同情公司吗?

来源:劳动法库

  案例编辑︱劳动法库小编

  【案情介绍】

  2018年10月24日刘某入职,2022年6月10日刘某与公司续签劳动合同,期限自2022年7月1日至2027年6月30日,岗位为运营主管。刘某月工资标准14000元。

  刘某于2025年11月24日以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被迫解除劳动关系。

  刘某申请仲裁, 要求 公司 支付拖欠工资 77968.29 元、违法解除赔偿金 203000 元。

  仲裁 裁决 公司 支付刘某拖欠工资 67618.04 元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105000 元。

  公司不服该裁决结果,提起诉讼。

  庭审中,公司认可尚拖欠刘某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1月24日工资67618.04元未给付 ,但因经营困难导致。

  【争议焦点】

  1. 公司以经营困难为由拖欠工资,员工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公司是否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2. 员工主张违法解除赔偿金,法院判决支付经济补偿金,是否违反“不告不理”原则?

  一审判决:公司经营困难无力支付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本案中,公司对拖欠刘某工资数额并无异议,该院予以确认。 公司 以公司经营困难无力支付为由拒绝支付上述款项,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本案中, 公司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刘某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关于公司主张刘某在仲裁请求中申请经济赔偿金被仲裁驳回,仲裁裁决向刘某支付经济补偿金,本案仲裁裁决超出了刘某的仲裁请求范围,鉴于劳动者刘某同意劳动赔偿金无法支持的情况下主张经济补偿金,为减少当事人诉累,该院对公司的诉请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判决如下: 公司 给付刘某工资 67618.04 元及经济补偿金 105000 元。

  提起上诉:公司濒临破产无主观恶意不应支付补偿金,且判决补偿金违反不告不理原则

  公司上诉理由: 公司 负债 5000 余万元,濒临破产。因客观困难暂时拖欠个别月的工资,无主观恶意 ,不应当被认定为“未及时足额支付”,亦不应支付补偿金。

  刘某在仲裁请求中并未申请经济补偿金,而是经济赔偿金。一审法院认定属于法官个人的主观推断,违反了处分原则和不告不理原则。

  二审判决:经营困难并非迟延支付工资的法定理由,判决补偿金未违反 “不告不理”原则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本案中,公司未足额、及时向刘某支付工资,刘某据此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公司应当向刘某支付经济补偿金。

  公司上诉主张其系因经营困难而未及时向包括刘某在内的员工足额支付工资, 但经营困难并非用人单位迟延支付工资的法定理由 ,故公司该项上诉理由于法无据,本院对此不予采纳。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与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具有属性对立和数额包含的关系,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更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一)》第五条规定,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用人单位系合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可以依法裁决或者判决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因此,一审法院判决公司向刘某支付经济补偿金并未违反“不告不理”原则,公司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此不予采纳。

  综上,二审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日期:2026年6月29日

  案号:(2026)京01民终6286号

  【实务要点】

  1. 经营困难不能作为免除及时足额支付工资义务的法定抗辩理由

  用人单位不能以负债、濒临破产或无主观恶意为由,对抗劳动者获取劳动报酬的权利。若企业未及时足额支付工资,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仍可能被法院判支付经济补偿金。

  2. 赔偿金与补偿金的程序衔接不违反“不告不理”原则

  根据人社部、更高法《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一)》第五条规定,劳动者仅主张违法解除赔偿金,但裁判机构经审查认定用人单位系合法解除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可直接依法裁决或判决支付经济补偿。用人单位以“超裁”或“违反不告不理原则”进行抗辩将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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