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前12个月都在病休,经济补偿基数按病假工资算?法院:不合理!
来源:劳动法库
案例编辑︱劳动法库小编
【案情介绍】
梁某是维某威公司职工。2006年11月7日梁某开始为公司工作。
2020年7月17日,因自身疾病,梁某住院治疗至2020年8月1日,出院后一直出具休工诊断至2021年6月3日。
2021年6月起,因梁某回岗工作一事,梁某一直与公司协商,期间梁某未上岗工作。
2021年9月10日,公司通知梁某解除劳动合同。
梁某在住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为4548.04元,2021年7月公司支付工资2599.81元。
【争议焦点】
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均处于病休状态,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应按解除前12个月的病假工资,还是按病休前正常出勤的12个月平均工资计算?
一审判决 : 应以实际提供劳动期间的本人工资为准计算赔偿金
一审法院认为公司构成违法解除,至2021年9月10日,梁某在公司工作14年10个月。
经济补偿金参照的本人工资 应当以实际提供劳动期间的本人工资为准。
故公司支付经济赔偿金应当为15×2×4548.04=136441.2元。
综上,一审判决如下:公司支付梁某经济赔偿金136441.2元。
提起上诉 : 经济补偿金应按解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即病假工资)计算
公司 上诉理由: 公司属合法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据以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劳动者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对于一审法院认定的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应当参照梁某住院前实际提供劳动期间的本人工资为准,并无任何相应的法律依据。
二审判决 : 改判 公司 为合法解除,但认定经济补偿金基数应按正常工作情况下的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计算
二审法院认为,公司解除与梁某的劳动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项的规定。
关于公司主张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应参照梁某劳动合同解除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计算一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上述法律规定 并未明确在劳动者病休后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在主张经济补偿金时,平均工资是指按照劳动合同解除前劳动者正常出勤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还是劳动合同解除前十二个月的实发病假工资。
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从立法目的理解,经济补偿金应是对劳动者在为单位能提供正常劳动期间付出贡献的补偿。
为单位工作时间越长,补偿应当越多, 故本案中平均工资理解为劳动者在具备正常劳动条件下通过正常劳动获得的工资,而非病休期间的工资较为合理。
从保护劳动者角度考虑,应当按照梁某正常工作情况下的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4548.04元)为基础计算经济补偿金。
原审法院对此理解和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二审判决如下:公司向梁某支付经济补偿金68220.6元,并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2599.81元。
判决日期:2022年5月30日
案号:(2022)辽03民终1704号
【实务要点】
长病假员工经济补偿金基数 怎么确定?
劳动者因患病长期休假,导致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实发工资为病假工资的,在计算经济补偿金时,到底按照病假工资计算还是病假前正常工资计算, 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的观点 ,不少地区的意见是不应机械适用“解除前12个月平均工资”。
本案法院认为经济补偿金的立法目的在于对劳动者正常劳动期间付出贡献的补偿。因此,月工资基数应以劳动者在具备正常劳动条件下通过正常劳动获得的工资为准,即参照病休前正常出勤的12个月平均工资计算。
[返回上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