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癌症晚期请假遭拒,员工缺勤被辞退,法院:公司未尽照顾义务!
来源:劳动法库
案例编辑︱劳动法库小编
【案情介绍】
盛某与北京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书。
2025年5月,盛某向公司人事提交其妻子的病历照片,配文“我爱人癌症病重,需要人照顾,我这得请长假,我把我媳妇的病历发给你”。
人事回复:“是的,你请假就按公司的规章制度请假就行,审批也是按公司制度进行审批的。”
在此之前,盛某已经请休了事假18天。
2025年5月30日,盛某提交2025年5月29日至2025年6月8日的事假申请,详细说明载明 “爱人癌症晚期需要请假照顾”,该事假申请被驳回。 盛某未正常出勤。
2025年6月6日,盛某的妻子因病去世。
2025年6月10日,公司向盛某出具了《劳动合同解除通知函》。
其中载明:因您在2025年5月28日至2025年6月4日期间,连续6天未到岗上班,且未向公司办理过任何休假手续。
公司在2025年6月4日向你发出了“到岗通知书”正式通知,但也未收到相关的回复和合理正式的请假手续。
2025年6月5日至2025年6月10日期间,你仍然连续5天未到岗上班,公司也未收到你任何休/请假申请。
鉴于你已连续旷工达 11 天之久,根据员工手册规定,连续旷工 3 日(含)以上者,你已构成严重违纪。
为严肃工作纪律,现公司经慎重研究, 决定于 2025 年 6 月 10 日与您解除劳动合同。
盛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盛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98009.47元。公司不服,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争议焦点】
盛某因照顾病危妻子请假未获批而缺勤,公司据此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
一审判决: 公司 机械适用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缺乏合理性,构成违法解除
一审法院认为,劳动者有自觉维护用人单位劳动秩序、遵守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义务; 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和管理权,不能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基本的人伦道德。
值得肯定的是,公司在得知盛某妻子患重病的初期,组织员工对盛某进行捐款、给予一定期间的事假,此为用人单位人道关怀的体现。
但此后公司未审批盛某为照顾病危妻子请休事假申请,并将盛某上述未批假的情况下未到岗视为旷工,据此与盛某解除劳动关系,失之偏颇。
作为丈夫负有照顾癌症晚期妻子的责任与义务,夫妻之间相互扶助义务既是婚姻关系的核心内容,也体现了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尤其在一方患病时,另一方应尽力协助治疗、照顾生活。
盛某多次与公司沟通协商请事假事宜,公司在明知其妻子病危的情况下仍机械适用规章制度,拒绝此种情况下的请假,缺乏合理性;公司以未经审批为由要求盛某到岗, 未尽到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照顾义务 ; 盛某因照顾妻子不能到岗的行为亦有别于无故旷工。
综上, 在员工家庭遭遇重大变故时,用人单位应体现必要的人文关怀,而非机械执行管理制度。
公司据此解除劳动关系, 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符,既不合情亦不合理。
盛某事假理由成立,不构成旷工,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支付盛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综上,一审判决如下: 公司 支付盛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98009.47 元。
提起上诉:盛某长期旷工构成严重违纪,公司行使用工自主权解除合同合法
公司 上诉理由 :盛某在请事假时,反馈妻子是“癌症晚期需要照顾”“病重”,并未说明已然“病危”。在此之前,盛某已经请休了事假18天,年假也使用完毕。在此背景下,盛某继续请长期事假,公司要求其明确返岗时间及补充材料属于合理诉求,审批驳回具有正当性。因盛某长期旷工,未履行任何正式手续和合理说明,已构成严重违纪,公司根据《员工手册》规定做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合理合法。一审法院将“照顾患病妻子”化,忽视了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秩序与管理权限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盛某答辩理由: 我妻子病危这个事儿公司是知道的,5月24日在医院急救的时候,我请假,公司给的批注是不批请假,批的旷工。5月29日医院说没有抢救的必要让我把妻子拉回老家治疗,这个事儿公司也知道。
二审判决:盛某未到岗与无故旷工存在本质区别,公司将制度化违背劳动法基本原则
二审法院认为,公司以盛某长期旷工构成严重违纪为由与其解除合同,虽然从形式上,盛某确实未到岗亦未履行完备请假手续;
《员工手册》中也规定了连续旷工3日以上构成严重违纪,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具有制度依据;
但是考虑到本案存在特殊情形,盛某系在妻子病重需陪同回老家直至去世的情况下未能到岗;
且其亦已向公司申请事假未获批准, 与用人单位基于管理需要不允许员工出现的无故旷工存在本质区别;
公司在明知盛某遭遇的情形下催促盛某到岗,进而解除劳动合同, 将公司制度化,违背了劳动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基本原则 ,一审判决认定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
综上,二审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日期:2026年2月4日
案号:(2026)京02民终1396号
【实务要点】
1. 用工自主权与公序良俗的边界
用人单位在行使审批事假的用工管理权时,不能违背基本的人伦道德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当员工遭遇家庭重大变故(如直系亲属病危)申请事假时,用人单位应体现必要的人文关怀,不能机械适用规章制度予以驳回。
2. “旷工”的实质审查
员工因照顾病危家属未能到岗,且已向公司说明情况并申请事假,即使未获批准或未履行完备手续,其行为性质也与无视劳动纪律的“无故旷工”存在本质区别。用人单位直接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面临极高的违法解除风险。
3. 规章制度的合理适用
规章制度的执行不能化。在特殊紧急情形下,用人单位应尽到对劳动者的照顾义务,若明知员工面临极端困难仍强行催促到岗并以违纪解除,将被法院认定为缺乏合理性,从而承担违法解除的赔偿责任。
[返回上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