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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追索已超时效的二倍工资,公司一顿操作惨赔13万!

来源:劳动法库

  案例编辑︱劳动法库小编

  【案情介绍】

  韩某是北京某公司员工,于2021年11月26日至2024年3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入职后,公司未与韩某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从公司离职后,韩某于 2024 年 7 月 25 日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 公司 支付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1 月 25 日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127138.54 元。

  仲裁阶段,公司向仲裁委员会邮寄了《情况说明》《劳动合同书》等材料,未到庭应诉,亦 未以仲裁时效进行抗辩。

  仲裁裁决支持了韩某的二倍工资请求, 裁决公司支付 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127138.54 元 。

  公司对仲裁结果不服,诉至一审法院。

  公司主张,韩某的仲裁阶段的二倍工资请求均已过一年仲裁时效,其未到庭应诉故未以仲裁时效进行抗辩,应认定案涉主张超过仲裁时效。

  【争议焦点】

  用人单位在仲裁阶段未提出仲裁时效抗辩,其在诉讼阶段再提出时效抗辩,法院是否应予支持?

  一审判决:仲裁 阶段未提 时效抗辩,诉讼阶段 再提难以支持

  一审法院认为,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关于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公司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韩某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公司应支付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1月25日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就仲裁时效一节,公司于仲裁阶段虽未到庭,但存在邮寄案件材料等应诉行为。

  公司且 未提出仲裁时效抗辩,其于诉讼阶段提出,一审法院难以支持。

  综上,一审判决如下: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 支付韩某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1 月 25 日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127138.54 元。

  提起上诉:二倍工资诉求已过仲裁时效 不应该支持

  公司 上诉理由: 公司一审阶段已书面主张韩某的仲裁阶段的全部请求均已过一年仲裁时效。请求判决公司无需支付韩某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27138.54元。

  韩某答辩理由: 公司向仲裁委员会邮寄了《情况说明》《劳动合同书》等材料,证明公司是知道开庭时间,是故意不到庭的。其于仲裁阶段未以仲裁时效进行抗辩,本案不再适用仲裁时效制度。

  二审判决:公司 在 仲裁 阶段 未提出时效抗辩,于诉讼阶段提出,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公司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韩某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一审法院认定公司应支付韩某相应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并无不当,本院对此不持异议。

  就仲裁时效一节,公司于仲裁阶段虽未到庭,但存在邮寄案件材料等应诉行为。

  公司 且未提出仲裁时效抗辩,其于诉讼阶段提出,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不违反法律规定 ,本院予以维持。

  公司的上诉理由,均缺乏充分的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对其相关上诉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二审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日期:2026年5月29日

  案号:(2026)京03民终5562号(注:本案当事人为公众号粉丝,案例根据粉丝提供的二审判决书整理)

  【实务要点】

  1. 时效抗辩必须在仲裁阶段提出

  根据更高法的相关司法解释精神,当事人在仲裁阶段未提出超过仲裁时效的抗辩,到了诉讼阶段才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非有新证据证明在仲裁阶段无法提出)。本案中公司在仲裁阶段未提时效抗辩,导致在法院阶段丧失了这一强有力的免责抗辩权。

  2 . 消极避庭后果严重

  用人单位在面临劳动仲裁时,切忌采取“不理睬、不到庭”的消极态度。应当积极出庭,并在答辩时就将“超过仲裁时效”作为首要抗辩意见书面提交,否则明明已经过期的二倍工资诉求,依然会被裁判机关判决全额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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