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交了辞职书又“偷回”,改发被迫解除通知要补偿?法院判了!
来源:劳动法库
案例编辑︱劳动法库小编
【案情介绍】
李某于2021年7月1日入职北京某公司,被派至某滕公司工作。
公司主张,李某于2024年1月1日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公司无需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公司提交了店长苏某与李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
显示店长苏某于2024年1月31日发送:“老李,你要是拿走了,你就跟我说一声,你别这么逗我行吧”。
李某回复:“人事不着急,你急啥”,“我还回来,就不用辞职”。
苏某:“那行吧,那这个我就不管了啊,你要回来就回来吧”。
李某接着回复:“人事再找你要,你就说我回家办点事…… 那个我拿走了。 把你别加在里面了,你就说我拿的时候你不知道”。
“方某给我打电话让我留下帮忙, 我说辞职报告交了 ,方某说那就是白纸一张拿回来就行了,我才和你要的”, “那个我撕了”。
公司还提交了人力资源部经理颜某航与李某的录音。
显示颜某航称:“ 你当时把这个已经签离职了,而且写的特别诚恳,后来又把这个离职单子偷走了 ,拿走了”。
李某称:“你凭什么说是我把那个单子偷走了…… 这个东西不是我拿的,是别人给我拿回来的知道吧”。
“他们公司要留我,我不拿回来吗”,“我要走的时候,公司说让我自己我留下的,我留下来了”。
李某表示,未曾提交公司所述《辞职申请书》,且已明确表示“我还回来,就不用辞职”,不认可公司所述解除事由。
诉讼中,李某不认可《辞职申请书》, 认为 即使证据属实,微信中亦表示提交的实际是一张白纸。
李某提交《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及邮寄信息。
载明因“公司未按时足额支付本人劳动报酬、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等原因”解除劳动关系,解除时间为2024年2月1日。
上述通知书于2024年2月5日被签收。公司认可公司确未缴纳社保。
【争议焦点】
李某提交辞职报告后又收回,后以未缴纳社保为由发送被迫解除通知,公司是否应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一审判决:李某虽此前提出辞职,但未产生解除劳动关系的法律后果, 公司 应支付经济补偿
一审法院认为,结合双方提交证据及庭审所述, 李某虽此前提出辞职,但未产生解除劳动关系的法律后果。
现公司未依法为李某缴纳社保,李某据此解除劳动关系,公司应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综上,一审判决如下: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李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32850元。
提起上诉:李某提交书面离职申请的行为已发生法律效力,非经同意不得撤回
公司 上诉理由: 李某系主动离职,公司不应支付经济补偿。李某在录音中确认其离职申请已被取走,但未能举证证明公司同意其撤回该离职申请,亦未说明取走离职申请的主体身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的单方解除权属于形成权,其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一经生效即产生法律效力,非经用人单位同意不得随意撤回或撤销。
李某提交书面离职申请的行为已发生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故公司无需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二审判决: 公司 未对辞职作出处理且辞职报告被收回,亦未举证李某系擅自取走,应支付经济补偿
二审法院认为,关于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主张李某已主动离职。
但根据其提交的证据, 其并未对李某的辞职作出处理,且此后辞职报告亦被李某收回。
其亦未就李某系擅自取走辞职报告充分举证 ,故本院对公司的该项主张不予采信。
现公司未依法为李某缴纳社保,李某据此解除劳动关系, 公司 应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综上,二审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日期:2025年11月27日
案号:(2025)京03民终16605号
【实务要点】
1. 辞职申请的管理与固化
员工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后,用人单位应第一时间签收、存档,并及时出具书面的离职交接通知。若辞职报告未妥善保管被员工拿回,将面临败诉风险。
2. 辞职撤回的法律认定
虽然劳动者的单方解除权属于形成权,一般到达用人单位即生效。但在实务中,若用人单位未对辞职作出相应处理,且员工实际收回了辞职报告,单位手中不再持有该证据,法院极易认定双方合意撤回了辞职申请,未产生解除的法律后果。
3. 被迫解除的 认定
在员工辞职未果或撤回辞职后,若用人单位存在未依法缴纳社保等法定过错,员工仍有权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发送被迫解除通知并主张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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