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午通知员工明天别来了,晚上又通知继续上班,员工不干了,要赔2N吗?
来源:劳动法库
案例编辑︱劳动法库小编
【案情介绍】
2024年8月11日,吉某甲入职湖南某酒楼,从事厨师工作。每月工资为7,000元。
2025年5月6日15:38,公司通过某平台以其经营不善,决定裁减5名员工为由,通知吉某甲自次日起不用再来上班。
吉某甲回复称,“要的”。
公司又于同日20:30通过某平台通知吉某甲,让其次日继续上班。
吉某甲予以拒绝,并回复称,其并非自行辞职,而系对方以经营不善为由将其辞退。公司回复称:“好吧”。
之后,吉某甲未再至公司处工作。
吉某甲向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令公司支付赔偿金2.1万元等。
仲裁委裁令公司向吉某甲支付经济补偿6,802.88元。
公司不服,向法院起诉,认为2025年5月6日,经双方协商一致,吉某甲自愿离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吉某甲未向法院起诉。
【争议焦点】
公司发出辞退通知后能否单方撤回?员工拒绝继续上班,公司是否构成违法解除并需支付赔偿金?
法院 判决:解除权为形成权,到达对方即生效且无法撤回, 公司 属于违法解除
一审法院认为,公司在2025年5月6日先以其经营不善为由辞退吉某甲,后又通知吉某甲继续上班。
就此,本院认为,公司的辞退系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而解除权为形成权,自到达对方时生效,生效后就无法撤回。
其之后的通知可视为订立新的劳动合同的要约,系建立新的合同之意思表示,而非对解除通知的撤回,故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已解除。
公司的前述解除理由并非法定的解除理由,故属于违法解除。
其本应向吉某甲支付赔偿金1.4万元(7,000×1×2),但劳动仲裁委作出令其支付经济补偿6,802.88元的仲裁裁决后,吉某甲未向人民法院起诉,应视为对此的认可,故只需按此计付。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之规定。
综上,一审判决如下:公司向吉某甲支付经济补偿6,802.88元。
判决日期:2026年5月13日
案号:(2026)湘0102民初1802号
【实务要点】
1. 解除权属于“形成权”,到达即生效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出的解除通知,自到达劳动者时即发生法律效力,劳动关系随之解除,单方无法撤回。
2. 反悔通知视为“新要约”
解除通知生效后,用人单位若事后反悔通知劳动者继续上班,在法律上可视为发出订立新劳动合同的要约,劳动者完全有权拒绝。
3. 违法解除的代价
用人单位在作出解除决定前务必审慎评估,一旦发出违法解除通知,本应承担2N赔偿金责任。本案中因劳动者对仅支持N的仲裁裁决未起诉,法院基于“不告不理”原则仅判决支付N,但这不改变其违法解除的本质。
[返回上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