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以“收入不满意”辞职,次日撤回发“被迫解除”通知,一审判公司赔钱,二审这样判!
来源:劳动法库
案例编辑︱劳动法库小编
【案情介绍】
钟某与广州某公司于2023年7月1日起建立劳动关系,岗位为采购助理。
2025年2月底,公司单方决定将办公地点由广州市番禺区搬迁至佛山市禅城区。
2025年 3 月 15 日 20 时 08 分,钟某通过企业微信系统以“收入不满意”为由向 公司 提交离职申请。
次日 ( 3 月 16 日)早上 8 点,钟某在系统中完成撤销操作。
2025年3月17日,钟某正常返回公司打卡上班。
2025年 3 月 18 日,钟某通过企业微信向 公司 发送了《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
理由是“因公司跨市变更工作地点,公司单方面解除合同,非自愿离职”。
钟某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1000元。
【争议焦点】
1. 劳动者在企业微信提交离职申请后次日撤回,该撤回行为是否发生法律效力?
2. 劳动者以“收入不满意”提交离职申请后,能否再以“公司跨市变更工作地点”为由发送被迫解除通知并主张经济补偿金?
一审判决:撤回辞职申请具有法律效力,公司未按约定提供劳动条件,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审法院认为,钟某虽于2025年3月15日在企业微信系统提交离职申请,但已于次日(3月16日)早上8点在系统中完成撤销操作。
钟某及时撤回辞职申请,表明其并无真实解除合同意图,且撤回行为发生在用人单位作出回应之前 ,依法应视为原解除行为未生效。
公司搬迁确属经营自主权范围,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工作地点系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变更应经协商一致。
公司 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钟某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公司应当向钟某支付经济补偿。
综上,一审判决如下: 公司 向钟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11000 元。
提起上诉:离职申请属于形成权,一经到达即生效,不可撤回,公司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公司 上诉理由: 钟某于2025年3月15日20:08:07通过企业微信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公司因“收入不满意”离职。
提出离职属于形成权,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辞职,一经告知即产生解除劳动关系的法律效果,用人单位对此情况作出人员和工作安排,劳动者不可以任意撤回。
公司管理人员通过企业微信已收到该离职信息,且在收到钟某的离职后,自20:08至20:21之间就该事件进行讨论及工作安排,并立即发起人员补充。
公司并未收到钟某的“撤销离职申请”,也未在任何时间或以任何方式作出“同意钟某方撤销离职”的表述。
钟某答辩理由: 我提交申请的时间是周六晚间,次日为周日,并非正常工作时间。
在次日早上我提出撤回时,该离职申请极有可能仍处于企业微信系统的“待办”或“未读”状态,尚未被实际接收查阅。
我的撤回行为完全符合法定条件,合法有效,阻却了原意思表示的生效。我后续正常出勤,进一步印证了劳动关系持续存续。
二审判决:劳动者单方解除权属于形成权,到达即生效,以 “收入不满意”辞职不符合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二审法院认为,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问题。劳动者单方解除权属于形成权,解除的意思表示到达用人单位时生效。
本案中,钟某于2025年3月15日20时08分通过企业微信系统以“收入不满意”为由向公司提交离职申请。
公司管理人员已经2025年3月15日20时10分收到该离职申请。
故钟某 2025 年 3 月 15 日的离职申请已在该日到达 公司 ,其解除行为已发生法律效力。
钟某以 “收入不满意”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原审法院 判令 公司 向钟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处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对钟某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予以驳回。
综上,二审判决如下: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驳回钟某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
判决日期:2026年6月29日
案号:(2026)粤01民终12964号
【实务要点】
1. 辞职申请的法律性质为“形成权”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在法律性质上属于形成权。形成权的意思表示一经到达相对人即发生法律效力,无需相对人同意,即视为意思表示已到达用人单位,劳动者无权单方撤销。
2. 离职理由不可随意变更
劳动者在离职时应慎重选择离职理由。若劳动者以“收入不满意”、“个人原因”等非用人单位过错的理由提出辞职,该意思表示生效后,劳动者不能再以用人单位存在“未提供劳动条件”、“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等法定过错为由,重新发送《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来主张经济补偿金。
3. 用人单位应注重电子证据保全
用人单位在处理员工电子化辞职申请时,应注意保留系统后台的接收时间、查阅记录以及后续的人员安排沟通记录。这些证据在证明劳动者辞职意思表示已经“到达”并生效方面具有关键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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