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经理“偷走”劳动合同反告公司要二倍工资?终审判决来了!
来源:劳动法库
案例编辑︱劳动法库小编
【案情介绍】
夏某于2022年8月15日入职北京某公司。
一审庭审中,夏某称其入职时担任项目经理,离职前担任运营主管。
公司称夏某 担任项目经理兼人力资源。
夏某与公司于2022年9月15日签订期限自2022年8月15日至2023年8月14日的劳动合同书。
夏某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23年9月15日至2024年8月14日期间未订立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88000元。
公司主张双方于2023年8月15日续签期限自2023年8月15日至2024年8月14日的劳动合同书。
公司提交劳动合同书复印件、规章制度学习确认书,显示《劳动合同书》共7页,每页页脚中间依次显示“第1页共8页”至“第7页共8页”,甲方处未加盖公司公章。
《规章制度学习确认书》页脚中间显示“第8页共8页”。
公司称第8页与劳动合同书的这7页没有装订在一起,双方续签的这份合同一共有两份,一份盖公章的给了夏某,但没有向夏某送达的证据,是法定代表人当面交给夏某的,未签回执。 当庭提交的这份没盖公章的由其公司留存且被夏某偷走。
公司称 不清楚夏某偷走合同时为何没有将第 8 页偷走。
夏某不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目的,称双方劳动合同于2023年8月14日期满后未续签。
公司 提交微信截图证明夏某日常负责公司人力资源工作 ,显示夏某有将部分人员简历发送给张某,并向张某介绍简历人员情况。
夏某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不认可证明目的。
公司称其 公司向上地派出所报案后警方给其公司作了笔录 ,截止本次庭审时尚未立案。
夏某的 劳动合同存放在法定代表人办公室抽屉里,办公楼及办公室无监控。
发生劳动仲裁后,其公司去找这份续签的劳动合同但是没有找到,夏某有办公区钥匙,公司认为 夏某将续签的劳动合同偷走了。
夏某称不存在其偷走劳动合同的事。
【争议焦点】
公司应否向夏某支付未续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一审判决: 公司 未能提供完整合同文本且 “偷走”主张缺乏证据,应支付二倍工资差额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2023年9月15日至2024年8月14日期间未续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问题。
第一,公司提交的《劳动合同书》为复印件,该复印件共计7页,其页脚处连续标注为“第1页共8页”至“第7页共8页”。
此标注明确指向该合同书完整的文本应为8页。
然而,公司并未提交其所称的、作为合同组成部分的第8页(即盖章页)的复印件或任何能够直接证明该页内容的证据。
其公司主张第8页系未与前述7页装订在一起的《规章制度学习确认书》。
但该确认书在内容与性质上均与劳动合同的核心条款无直接关联,无法替代或等同于劳动合同的必备签章页。
因此, 公司 未能提供一份形式上完整、内容上连续的合同文本,其提交的 7 页合同复印件在关键页缺失的情况下,证明力显著不足。
第二,公司关于合同签署与保管过程的陈述存在矛盾且不合常理。
公司一方面称已将一份加盖公章的完整合同交付给夏某,但另一方面又无法提供任何有效的送达凭证或夏某签收的回执。
仅以“法定代表人当面交给”为由进行说明,该主张缺乏客观证据支撑。
同时,公司声称其 自行留存的一份合同被夏某 “偷走”。
但对于 为何被 “偷走”的合同恰好是缺少关键第 8 页(盖章页)的留存件 ,而未被“偷走”的《规章制度学习确认书》却显示为“第8页共8页”,未能作出合理解释。
公司自述已向机关报案但未获立案,且承认办公场所无监控等客观条件限制。
故其 关于合同被 “偷走”的说法,真实性无法确认 ,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第三,公司提交的微信截图仅反映其经公司授意联系面试人员等事宜,不足以认定夏某有订立劳动合同的工作职责。
综上,公司提供的证据未能形成完整、有效、相互印证的证据链,无法证明其与夏某在劳动合同期满后已就续签事宜达成合意并完成了书面劳动合同的签订。
一审判决如下:公司支付夏某2023年9月15日至2024年8月14日期间未续签劳动合同 双倍工资差额 85885.06 元。
提起上诉:夏某系人事负责人且秘密窃取劳动合同,属于恶意诉讼
公司上诉称与夏某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该合同原件由夏某在任职期间秘密窃取 ,导致公司在一审中无法提交原件。
公司已就夏某盗窃劳动合同一事向派出所报案,虽以“无涉案金额”为由未立案,但 足以证明合同被窃取的事实客观存在。
夏某 利用窃取合同 、隐匿证据的行为,虚构“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事实提起仲裁与诉讼,属于恶意诉讼、虚假陈述。
夏某在职期间 同时担任公司人事负责人与项目经理 ,劳动合同签订、保管、续签均系其本职工作。
夏某 利用职务便利盗取、隐匿第二年劳动合同 ,事后以“未签合同”为由主张双倍工资,属于恶意诉讼、职场碰瓷。
根据司法裁判规则:负责人事管理、合同签订的员工,自身未签或隐匿合同,主张双倍工资不予支持。
二审判决:复印件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公司主张合同被窃取证据不足
二审法院认为,关于公司与夏某是否续订有劳动合同一节,公司在一审中提交了劳动合同复印件。
但根据《更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条规定,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复制品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故 法院无法仅依劳动合同复印件认定双方订立有劳动合同。
公司虽然提交了《规章制度学习确认书》,但夏某否认该证据的真实性,且《规章制度学习确认书》与劳动合同核心条款并无直接关联性。
因此一审法院综合证据形式认定 劳动合同复印件证明力显著不足 ,并无不当。
公司虽 主张续订劳动合同原件被夏某窃取,但并未提交充足的证据予以佐证 ,本院对此难以采信。
公司上诉主张夏某系公司人事负责人,但该主张与劳动合同书记载岗位名称并不相符。
且其提交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订立劳动合同属于夏某的工作职责,本院对其难以采信。
公司主张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适用前提是用人单位存在主观过错、拒不签订合同,缺乏法律依据,本院难以采信。
综上,二审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日期:2026年5月7日
案号:(2026)京02民终4881号
【实务要点】
1. 劳动合同被“偷走”的举证责任
用人单位主张已签劳动合同被员工窃取或隐匿的,需承担严格的举证责任。仅凭机关未立案的报案回执及内部推测,在无监控录像等客观证据支撑的情况下,法院难以采信。
2. 人事管理人员主张二倍工资的限制
用人单位抗辩员工系人事负责人,应自行承担未签合同后果的,必须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员工的实际岗位职责包含劳动合同的签订职责。若劳动合同记载岗位不符,且无明确的岗位职责说明书或授权文件,法院不予支持。
3. 劳动合同复印件的证明力
劳动合同文本应保持完整性和连续性。用人单位提交的合同复印件若缺失关键的签章页,且无法提供原件核对,将面临极高的败诉风险。建议用人单位建立完善的劳动合同签收(如要求员工签署《劳动合同签收回执》)及档案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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