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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司食堂吃酸菜鱼被刺住院10天,算不算工伤?

来源:劳动法库

  案例编辑︱劳动法库小编

  【案情介绍】

  林某系南京某公司的职工。有一次在公司食堂用午餐的过程中,因吃酸菜鱼时不慎误咽鱼刺。

  经南京市鼓楼医院住院治疗, 诊断为食管异物伴穿孔。入院后在全麻下进行了食管异物取出术,住院十天。

  后林某向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南京市人社局出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林某受伤情形 不符合认定工伤的情形,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

  林某不服,认为自己在单位食堂用午餐过程中受到意外伤害,用餐的地点在单位食堂,食物系单位提供。

  林某认为, 用午餐的行为除了满足自身生理需要也是为下午的工作做必要的准备 ,所受事故伤害应当依法认定为工伤。

  随后,林某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南京市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争议焦点】

  职工在公司食堂就餐时误咽鱼刺导致受伤,是否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法院 判决:职工在食堂吃鱼被刺伤并非单位不安全因素造成,不属于工伤

  法院认为,南京市人社局作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原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 “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既包括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直接导致的事故伤害;

  也包括在工作过程中职工临时解决合理必需的生理需要时由于本单位不安全因素造成的意外伤害。

  林某在公司食堂用餐,吃酸菜鱼时 不慎误咽鱼刺,导致食管异物伴穿孔,并非因 公司 不安全因素造成的意外伤害。

  该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及《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第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

  南京市人社局依据其职权,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

  林某要求撤销南京市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判决如下: 驳回林某要求撤销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的诉讼请求。

  案号:(2014)建行初字第86号

  【实务要点】

  1. “生理需要”与“工伤”的边界

  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临时解决合理必需的生理需要(如就餐、饮水、如厕等)时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法院通常会考虑是否因“本单位不安全因素”造成。

  2. 自身不慎不属于单位不安全因素

  职工在单位食堂就餐时,因自身进食不慎(如误咽鱼刺、呛咳等)导致的身体伤害,属于个人生活风险,不被视为单位设施或环境的不安全因素所致,依法不能认定为工伤。

  3. 用人单位的食堂安全管理

  虽然吃鱼卡刺不算工伤,但用人单位在提供食堂福利时仍需注意环境安全。若职工因食堂地面湿滑摔倒、天花板坠物砸伤或食物中毒等属于单位管理范围内的“不安全因素”导致伤害,则存在可能被认定为工伤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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