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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协议约定补偿金额仅为法定标准的57%,算显失公平吗?

来源:劳动法库

  案例编辑︱劳动法库小编

  【案情介绍】

  2024年12月31日,林某与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双方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约定公司支付林某经济补偿46,000元。

  协议同时约定,双方劳动报酬已结清,公司不再向林某支付其他任何费用、补偿或赔偿等内容。

  公司依约于2025年1月15日支付了补偿金46,000元。

  林某在公司的工作年限为3年5个月零5天,月工资标准为23,000元。依法应按3.5年计算经济补偿, 法定标准应为 80,500 元。

  离职后, 林某认为,协议约定的 46,000 元仅为法定标准的约 57% ,两者差额高达 34,500 元,协议内容显失公平 ,遂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差额34,500元。

  【争议焦点】

  离职协议约定的经济补偿金额仅为法定标准的57%,是否构成显失公平?劳动者能否据此要求撤销协议并补足差额?

  一审判决: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其签字行为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一审法院认为, 林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其签字行为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双方签订的协议不存在显失公平情形,林某主张支付经济补偿金差额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一审判决如下:对林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提起上诉:协议金额仅为法定标准的 57% 属于显失公平

  林某上诉理由: 双方签订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中,公司仅向林某支付经济补偿金46,000元,两者差额高达34,500元,协议约定的金额仅为法定标准的约57%。

  结合司法实践,低于法定标准50%的极有可能被认定为显失公平。林某的案件处于50%至80%之间的相对争议灰,本应由法院对协议签订背景等因素进行综合审查。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签字,并不能免除法院对协议内容是否显失公平进行实质审查的法定义务。要求劳动者接受远低于法定标准的补偿协议,背离了诚实信用原则。

  公司 答辩理由: 林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签字确认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对其应当具有约束力。

  协议中约定双方就劳动关系再无其他争议,但林某又提起仲裁、诉讼要求再支付补偿金,该行为于法律无据。

  二审判决: 协议 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 57% 的补偿比例不构成显失公平

  二审法院认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

  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双方于2024年12月31日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约定了公司支付林某经济补偿46,000元,双方劳动报酬已结清,公司不再向林某支付其他任何费用、补偿或赔偿等内容。

  公司已经按约履行了协议约定的支付义务。

  从协议书签订的过程来看, 双方已经就协议书内容沟通协商,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 ,最终签署的该协议书应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

  协议 内容亦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故该《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均应按约履行。

  林某以协议约定的金额仅为法定标准的约57%主张显失公平,要求撤销该协议,公司支付其补偿金差额34,500元。

  对此,本院认为, 显失公平是指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使一方遭受重大不利,且这种不对等违反公平原则,超过了法律允许的限度。

  根据双方的陈述以及《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的内容, 难以认定双方在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时存在权利义务的明显不对等。

  且林某 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其签字行为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故林某的该项上诉请求,本院难以支持。

  综上,二审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日期:2026年5月20日

  案号:(2026)沪02民终6169号

  【实务要点】

  1. 离职协议的效力优先性

  劳资双方就解除劳动合同达成的补偿协议,只要不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即具有法律效力。劳动者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必须对自己的签字行为负责,不能轻易以“不懂法”或“未细看”为由推翻协议。

  2. “显失公平”的严格认定

  补偿金额低于法定标准(如本案的57%)并不等同于法律意义上的“显失公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法院认定显失公平的核心在于“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只要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经过协商,法院通常会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3. 企业合规操作建议

  企业在与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时,应确保协商过程公开透明,保留充分沟通的证据(如微信记录、邮件等)。同时,务必在协议中明确写入“双方再无其他争议”、“不再向公司主张任何费用、补偿或赔偿”等兜底条款,以有效防范员工事后反悔索要差额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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