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为多拿钱主动放弃社保,反手被迫解除要补偿,公司大呼“不讲诚信”有用吗?
来源:劳动法库
案例编辑︱劳动法库小编
【案情介绍】
2023年9月6日,公司与朱某签劳动合同。
朱某以已在其他单位/(户籍地)购买社会保险为由主动放弃购买社保,签了一份《主动放弃购买社保协议》,公司每月补贴朱某社会保险费900元。
朱某在为公司工作期间,公司未为朱某缴纳社会保险费。
2024年9月21日,朱某向公司发出《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以公司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等为由,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朱某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3,138.08元。
2024年9月26日,朱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员会裁决公司向朱某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7,259.44元。
公司不服该裁决,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
员工主动签署协议放弃社保并按月领取社保补贴,后又以未缴社保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法院是否支持?
一审判决:公司未依法为朱某缴纳社会保险 , 支持员工主张经济补偿金
一审法院认为,在公司、朱某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公司未依法为朱某缴纳社会保险。
朱某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诉讼主张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公司应当向朱某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7,259.44元(3,138.08元×5.5)。
综上,一审判决如下:公司向朱某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7,259.44元。
提起上诉:未缴社保系员工自身过错,公司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公司上诉认为,朱某在入职时为了多拿钱,主动以已购买新农合医保为由要求公司不为其缴纳社保,并要求公司将应承担的社保费用随工资一同发放至其账户(每月工资包含900元社保补贴)。
朱某自愿签署《主动放弃购买社保协议》,拒不配合公司办理社保转移手续,公司无法为其正常缴纳社保,属于履行不能。
朱某不顾其自身过错又以公司未缴纳社会保险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行为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二审判决: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法定的义务,不能根据劳动者或用人单位自己的意愿而免除
二审法院认为,社会保险费是社会保险基金的主要来源,是社会保险制度的物质基础,关系到参保职工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
因此,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不仅损害劳动者权益,更将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且用人单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法定的义务,不能根据劳动者或用人单位自己的意愿而免除。
不管是口头承诺还是签订书面协议而放弃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均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
本案中,虽然朱某向公司出具《主动放弃购买社保协议》,但该承诺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本案中,公司在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确存在未依法为朱某缴纳社会保险的事实。
现朱某以公司未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解除了双方劳动关系,并有权依所上述规定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故一审判决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
综上,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日期:2025年11月6日
案号:(2025)鄂01民终17933号
【实务要点】
1. 缴纳社保是强制性法定义务,不可协商免除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自愿放弃社保协议》,无论是否出于劳动者真实意愿,均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自始无效。
2. 发放“社保补贴”不能替代法定参保义务
即使公司按月向员工发放了社保补贴,员工事后仍有权以“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3. 防范员工“拒不配合”的用工风险
若员工入职时以已购买新农合等为由拒不配合办理社保参保或转移手续,企业切勿妥协签订放弃协议。正确的做法是书面通知限期配合,若仍拒不配合,企业应考虑以此为由不予录用或解除劳动合同,避免日后陷入“赔了补贴又赔补偿金”的双重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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