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旷工20天+伪造学历,公司一顿操作“辞退”秒变协商解除赔N!
来源:劳动法库
案例编辑︱劳动法库小编
【案情介绍】
贺某于2018年9月1日进入公司从事监理工作。
2023年2月19日,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贺某旷工累计3天以上,或者入职前后伪造学历证书等事实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无需支付任何形式的补偿。
2022年7月6日,贺某在微信沟通中,向公司管理人员发送了“重庆电力高等专科学校”毕业证及手写签名的“个人声明”。
声明载明相关证件真实有效,如有虚假愿承担一切责任。
后经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查询,未找到贺某的学历信息。
2023年12月至2024年1月期间,贺某离开达州项目部现场20余天。
贺某称该项目已完工,没有具体工作,因项目部存在异味,自行搬到朋友处办公,确认未向公司汇报。
2024年1月2日,公司管理人员向某向贺某发送“员工离职申请表”模板要求其填写。
1月22日,贺某向向某发送员工离职申请表照片,其中离职原因处勾选“辞退”。
贺某申请劳动仲裁,后诉至一审法院,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公司则主张,贺某旷工20余天且伪造学历,公司无需支付任何形式的补偿。
【争议焦点】
贺某存在旷工及伪造学历的情形,公司是否还应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一审判决:劳动合同解除系公司提出并协商一致,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
一审法院认为,2023年12月至2024年1月期间,贺某确存离开达州项目部现场20余天的事实。
因贺某不认可公司提交的《考勤管理制度》,且无证据反映公司关于劳动者累计旷工达3天以上即可解除劳动合同的考勤规定经过民主程序并向劳动者公示,故公司主张贺某违反公司考勤管理制度不能成立。
纵观贺某与管理人员向某的微信聊天记录,除向某向贺某发送《离职申请表》并要求其填写外,并无公司以贺某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及用工单位规章制度,或提交虚假学历资质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往来。
亦无证据反映贺某主动表示离职, 故结合微信聊天记录反映沟通实际,认定劳动合同的解除系由 公司 提出,并与 贺某 协商一致所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
综上,一审判决如下: 公司 向 贺某 支付经济补偿 28,370.82 元。
提起上诉: 贺某 旷工 20 余天且伪造学历,公司无需支付任何补偿
公司上诉理由:贺某无故旷工20余天后不再愿意返岗,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系贺某以客观行为表示不再履行劳动合同。
同时贺某提交伪造的《毕业证书》,按照《劳动合同》约定,不论公司是否行使主动解除劳动关系的权益,贺某都不具备获得经济补偿的条件。
二审判决:公司未以旷工或伪造学历为由作出解除决定,属于协商一致解除,应支付经济补偿
二审法院认为,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具有管理职责,在劳动者旷工的情况下, 公司 应予通知、通报或者在规章制度规定范围内给予处罚。
本案中,公司虽主张贺某无故旷工20余天,但 公司 并未对此作出旷工的认定。
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就贺某旷工的情况与贺某进行了沟通并依据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对贺某进行了处罚。
同时,从公司在2024年1月2日向贺某发放“员工离职申请表”以及 贺某 填写离职原因为 “辞退”等情况看,亦并非 公司 以 贺某 存在旷工等情形 ,或者贺某以自行申请离职等情形而解除劳动合同。
故一审认定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 系 公司 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而解除并无不当。 一审据此判决公司向贺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亦无不当。
关于伪造学历入职的情况,首先,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并非公司以贺某存在伪造学历入职等情形而解除;
其次,在贺某于2018年9月1日入职时,公司并未与贺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亦未告知 贺某 其对学历的要求 ,故公司该项主张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二审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日期:2025年11月20日
案号:(2025)川01民终7126号
【实务要点】
1. 解除理由必须明确且固定
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必须向劳动者明确送达解除通知,并清晰载明解除理由(如严重违纪、伪造学历等)。若仅发放离职申请表要求员工填写,事后在仲裁或诉讼阶段再以员工存在违纪事实作为抗辩理由,法院通常不予采纳,极易被认定为协商一致解除或违法解除。
2. 员工 旷工 公司应有相应的 处理 留痕
面对员工旷工或擅离岗位,用人单位不能放任不管。应及时向员工发送《返岗通知书》或依据经过民主程序和公示的规章制度作出旷工认定及相应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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