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判!员工放弃社保后被迫解除要补偿,法院:未要求补缴不支持!
来源:劳动法库
案例编辑︱劳动法库小编
【案情介绍】
陈某某与广州某贸易公司于2015年4月1日至2025年1月17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双方签署的两份劳动合同均注明“不买社保”,即双方约定不缴纳社保。
2025年1月14日,陈某某提出离职。 主张 公司 不购买社保是根本性违法,以此为由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
陈某某要求公司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67278.75元。
公司则主张,陈某某在多次的劳动合同中均自行签署不购买社保,公司是基于陈某某的要求才不购买社保的。
公司认为,陈某某并未向公司要求购买社保而直接提出被迫辞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争议焦点】
双方约定不缴纳社保,劳动者事后反悔未要求用人单位补缴而直接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能否主张经济补偿金?
一审判决:不支持陈某某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陈某某 未能提交充分有效证据证实,其在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关系前曾要求 公司 补缴社保但 公司 拒不办理。
故据此不予支持陈某某主张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的诉讼请求。
综上,一审判决如下: 驳回陈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提起上诉: 公司 不购买社保是根本性违法,无论是否催告其补缴均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陈某某上诉主张: 《更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明确了约定不缴纳社保无效,劳动者都可以获得经济补偿。
该解释未设置劳动者需先行通知或催促补缴的前置程序。
公司不购买社保是根本性违法,无论陈某某是否催告其补缴都是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
公司 答辩认为: 陈某某在多次的劳动合同中均提出不购买社保,是自行签署不购买社保,公司是基于陈某某的要求才不购买社保的。
如双方 约定不购买社保的情况下,劳动者应该要求用人单位为其购买社保,单位不购买才构成被迫解除。
本案中陈某某并未向公司要求购买社保而直接提出被迫辞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二审判决:双方约定不缴纳社保,劳动者事后反悔应当给予用人单位合理期限办理缴纳手续
二审法院认为,双方签署的两份劳动合同均注明“不买社保”,即双方约定不缴纳社保。
在此情况下 劳动者事后反悔的,应当给予用人单位合理期限办理缴纳社保手续。
现陈某某 未能提交充分有效证据证实,其在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关系前曾要求 公司 补缴社保但 公司 拒不办理。
故原审法院据此不予支持陈某某主张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的诉讼请求,处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二审判决如下: 驳回陈某某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
判决日期:2026年6月30日
案号:(2026)粤01民终127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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