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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解除秒变违法解除赔2N!公司这几句“狠话”被法院认定构成胁迫!

来源:劳动法库

  案例编辑︱劳动法库小编

  【案情介绍】

  湛江某公司在已拖欠陈某10个月工资、公司账户冻结、经营陷入绝境的前提下,委派代表与陈某协商处理欠薪事宜及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代表在协商中明确表示:“ 我今天一走,未来也没有人再为你们这个事情承诺 ”“如果你们 不愿意跟我们解除劳动合同……未来也没有人再为你们这个事情承诺”。

  公司代表还称:“ 法律班底直接上 ,我们企业以三年的期限,完了之后跟他们进行去打官司”。

  同时,公司强调只有选择签订解除协议,才能启动向股东方申请资金用于支付欠薪的程序。

  随后,陈某与公司签署了《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协议》。

  协议第四条载明:“确认达成本协议是在 甲、乙双方完全自愿的情形下的真实意思表示,无任何意思表示的瑕疵 ”。

  事后,陈某认为该协议系受胁迫签订,并非真实意思表示,向裁判机关 要求确认 公司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62543.05 元。

  【争议焦点】

  签了《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协议》,是否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应支付赔偿金?

  一审判决: 公司 以不签协议不发欠薪为要挟构成胁迫,协议无效,属于违法解除

  一审法院认为,公司的行为 实质上是以不签订协议即不保障支付欠薪为要挟,迫使陈某在违背其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协议。

  所谓的等待破产或自行诉讼选项,均无法即时保障陈某的核心权益即获取劳动报酬。

  一审法院据此 对案涉协议效力进行否定性评价 ,对协议中免除公司法定义务的条款不予采纳。

  同时结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 认定 公司 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综上,一审判决如下:确认公司于2024年7月10日解除与陈某劳动合同关系的行为违法;限公司向陈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2543.05元。

  提起上诉: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胁迫,属于合法协商解除

  公司 上诉理由: 案涉协议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签署过程中不存在任何胁迫。公司给予了陈某继续上班、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起诉公司等几种路径选择,陈某是自身权衡后选择签署协议。陈某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协议亦确认“无任何意思表示的瑕疵”,其意志及签字行为均是自由的。

  陈某答辩理由: 公司股东方代表的言行已构成法律意义上的胁迫。公司传递“不签协议则欠薪无任何保障,诉讼将面临长期拖延”的消极信息,实质是以我核心劳动权益受损为要挟。公司提供的“继续上班、起诉公司”等选项均无实际履行价值,本质是无实际保障的虚假选项。

  二审判决: 公司 以不保障支付欠薪为要挟迫使员工签约,构成违法解除,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认为,公司委派代表与陈某协商处理欠薪事宜时明确表示“我今天一走,未来也没有人再为你们这个事情承诺”。

  “如果你们不愿意跟我们解除劳动合同……未来也没有人再为你们这个事情承诺”“法律班底直接上,我们企业以三年的期限,完了之后跟他们进行去打官司”。

  同时强调只有选择签订解除协议才能启动向股东方申请资金用于支付欠薪的程序。

  结合当事人陈述以及在案证据, 公司 的案涉行为实质上是以不签订协议即不保障支付欠薪为要挟。

  从而迫使陈某在违背其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案涉协议。此外,公司亦未按案涉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付清拖欠陈某的工资。

  陈某在法定期限内主张权利,请求否认案涉协议效力,合法有理。

  一审法院据此 对案涉协议效力进行否定性评价 、对协议中免除公司法定义务的条款不予采纳,认定公司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

  综上,二审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日期:2026年6月4日

  案号:(2026)粤08民终1071号

  【实务要点】

  1. 协商解除需确保真实自愿

  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时,必须基于平等自愿原则。若公司以扣发、拒发拖欠工资为要挟,或暗示“不签协议就不给钱”“法务陪你耗三年”,迫使劳动者基于恐惧心理或为尽快获取欠薪而无奈签约,可能会被认定为“胁迫”,导致协议可被撤销或认定无效。

  2. 格式条款不能对抗客观存在的胁迫事实

  即使《协商解除协议》中白纸黑字写明了“完全自愿、无意思表示瑕疵、放弃其他赔偿”等免责条款,若劳动者能提供录音等证据证明签约过程存在胁迫情形,该类由用人单位单方拟定的格式条款将无法产生免责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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