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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职35年、缴了30年社保,法院:不打卡、工具自备,只能算劳务关系!

来源:劳动法库

  案例编辑︱劳动法库小编

  【案情介绍】

  焉某于1991年到公司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

  焉某工作不需要打卡,工资按天计算,工作报酬为每天180元-200元左右,每年春节前结算全年报酬。

  劳动工具、吃饭、住宿自理,不工作时不计算工资,公司不对焉某进行考核、教育和培训。

  自 1995 年开始, 公司 为焉某缴纳社会保险至 2025 年 5 月 ,焉某每年需向公司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焉某的妻子不在公司干活,一直通过公司缴纳社保至退休,社保费中个人承担部分和单位承担部分均由焉某承担。

  2025年5月30日,公司向焉某出具《辞退证明》,载明:“因本公司业务调整,经公司研究决定,已于2025年5月30日办理完辞退手续……自即日起, 我单位与焉某解除一切劳动关系。”

  对该证明,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证实因包括焉某在内的四名工人索要辞退证明以便领取失业金, 公司 为防止发生,被迫开具了辞退证明。

  2025年6月,焉某开始领取失业金。

  焉某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54,135.83元。

  【争议焦点】

  焉某与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一审判决:一审法院认为双方不构成劳动关系,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本案中,焉某 在 公司 工作不需要考勤,工作报酬按工作实际天数,每天 180 元或 200 元的标准计算 ,每年春节前统计后一次性发放。

  工作时的 工具自备,焉某也未接受 公司 的任何考核、教育和培训,故焉某与 公司 不构成劳动关系。

  综上,故焉某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判决如下: 驳回焉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提起上诉: 我 受公司劳动管理、公司缴纳社保并出具辞退证明 ,是劳动关系

  焉某上诉理由:

  我受公司劳动管理,具备人身从属性。工作期间没有考勤打卡,由工地班长记录出工情况,无法出工需向队长请假。

  经济从属性明确,工资支付和社保缴纳直接印证劳动关系。公司自1995年至2025年5月,持续为我缴纳社会保险。

  公司于2025年5月30日向我出具《辞退证明》,载明因公司业务调整而解除劳动关系,该书证是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及解除事实的直接、原始证据。

  公司在无合法事由的情况下,未与我协商、未履行提前通知程序,辞退焉某,属于违法解除,应当支付赔偿金。

  二审判决:缴纳社保、开具证明仅为外在形式,实质用工不具备从属性,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认为,劳动关系的认定,应综合考虑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否具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用人单位是否对劳动者进行管理、用人单位是否向劳动者发放劳动报酬以及双方间是否建立长期、稳定的用工关系等因素。

  劳动关系的双方主体间不仅存在财产关系,还存在人身关系,即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除提供劳动之外,需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服从其安排,遵守其规章制度等,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

  本案中, 虽然 公司 为焉某缴纳了社会保险,但从查明情况来看,焉某的妻子未在 公司 工作,亦通过 公司 缴纳社会保险,故可认定存在代缴社会保险行为。

  缴纳社会保险、开具证明等仅为外在形式,不能以此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对于焉某与公司之间的关系,应当从实质用工管理方面进行认定。

  根据查明事实,焉某 在 公司 从事起重工工作,属于建设工程领域的特殊用工形式。

  从管理方式看, 公司 不对焉某进行考勤 ,焉某无法出勤时告知队长或经理,其是否干活并不受强制管理;

  从报酬计算和发放来看, 焉某按天计酬,年底结算 ,双方仅对工作内容和报酬进行约定,对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劳动合同期限、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内容均未约定;

  从社会保险缴纳情况来看, 社保费用由焉某每年向 公司 缴纳 ,焉某多年来从未提出异议。

  综合上述情况, 焉某与 公司 实际上并未形成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彼此之间并不具备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组织从属性的从属性关系 ,无行政隶属关系及较强的人身隶属关系,难以证实双方劳动关系存在。

  焉某与公司之间 更符合劳务合同关系的特征。

  因焉某与公司之间并非劳动关系,焉某主张劳动关系项下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二审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日期:2026年6月30日

  案号:(2026)鲁10民终1206号

  【实务要点】

  1. 劳动关系的实质在于用工管理与从属性

  即使企业为人员缴纳了数十年社保,甚至出具了《辞退证明》,若在实际用工中缺乏考勤管理、规章制度约束,且报酬按天计算、工具自备,法院仍可能认定双方不具备人格、经济和组织从属性,从而否认劳动关系。

  2. 建筑工程领域的特殊用工需警惕“形式证据”反噬

  企业为方便工人领取失业金而妥协开具《辞退证明》,极易成为劳动者主张违法解除赔偿金的证据。企业应规范印章管理和文书出具,避免因“好心办坏事”陷入被动诉讼。

  3. 代缴社保不能直接等同于建立劳动关系

  若社保费用实际由个人全额承担,且存在非本单位人员(如家属)挂靠代缴的情形,法院会穿透形式审查实质,认定其为代缴行为而非劳动关系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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