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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午下班后去取快递,返回公司途中出车祸算不算工伤?

来源:劳动法库

  案例编辑︱劳动法库小编

  【案情介绍】

  杜某系广东某公司员工,租住在清远市清城区源潭镇三坑新村。杜某工作时间为上午8时至12时、下午14时至18时,在公司无宿舍。

  2019年6月7日12时许,杜某下班后在公司饭堂就餐,餐后直接外出前往源潭镇申通快递站取快递(手机支架),期间未回其租住的房屋。

  当日13时30分左右,杜某驾驶二轮摩托车返回公司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腿部骨折。

  交警认定杜某承担次要责任。

  2019年9月29日,杜某向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杜某在申请表中自述:在申通快递站取完快递后,驾驶摩托车回公司过程中发生事故。公司在意见栏签署陈述属实。

  人社局调查核实后,作出工伤认定决定,认定杜某所受伤害不属于工伤。杜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争议焦点】

  杜某中午下班在公司就餐后外出取快递,在返回公司上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受伤,是否属工伤?

  一审判决:外出取快递不属于日常生活必需活动且偏离合理路线不构成工伤

  一审法院认为,上下班途中原则上是指职工为了上下班这一目的而往返于居住地和工作地之间的合理路径之中。该规定要点包括两个:一是以上下班为目的,二是往返于居住地与工作地之间。

  杜某向法院提交的说明及其自述证实,其事发当日中午在公司吃完午饭,直接到快递站取手机支架,后直接回公司上班,期间未回租住房,外出目的是取快递,与上下班途中的情形不相符。

  杜某下班后外出取快递不是必须所为的行为,也不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合理的路线应为往返于工作地和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事发地并非租住地与公司之间的合理路线。

  杜某发生事故的情形不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六项及《更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三项规定,人社局认定不属工伤并无不当。

  综上,一审判决如下:驳回杜某的诉讼请求。

  提起上诉:回公司上班符合合理时间与目的且取快递属于生活所需

  杜某上诉主张:一审片面理解上班途中的定义。上班途中前往的目的地是工作地,在合理时间前往上班地点的行为宜认定为上班行为。杜某发生交通事故时是为了回公司打卡并接受工作安排,认定属于上班途中符合大众理解。取快递与买菜、接送小孩等生活所需活动无本质区别,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改判。

  人社局答辩称:杜某利用中午休息时间驾车外出取快递不能视为上下班途中生活所需,且事故发生地不在其居住地与工作地的合理路线上,认定不属于工伤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公司陈述称:杜某居住地与公司均在公路旁,事发时杜某前往数公里外的快递站取件,不属于日常生活所需活动,不属于法定上下班途中。

  二审判决:外出取快递非生活必需且严重偏离直接路线

  二审法院认为,《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更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对上下班途中的四类合理情形作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上下班途中指的是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和居住地的合理路线途中。

  结合工伤认定申请表和杜某出具的情况说明,杜某自公司出发绕至源潭镇取快递后径直返回公司,期间未回过居住地,本次事故发生地不在杜某工作地和居住地的直接路线内。

  杜某外出是取快递(手机支架),该行为与其工作、回家或日常生活没有必然联系,并非日常工作生活所必需的活动。

  杜某外出的路线不在其上下班的合理路线内,不属于上下班途中,人社局认定杜某不属于工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综上,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日期:2020年12月14日

  案号:(2020)粤18行终2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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