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班反方向绕路4公里买菜,途中出车祸算工伤吗?
来源:劳动法库
案例编辑︱劳动法库小编
【案情介绍】
王某于2023年4月17日入职广州某公司。
公司的厂区地址位于广州市从化区旺城大道,王某居住在从化区鳌头镇某村。从公司厂区直接骑电动自行车返回居住地用时约30分钟。
2023年8月14日17时30分,王某打卡下班。下班后王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沿村道骑行至旺城大道路口,再沿旺城大道前往北街。
17时50分左右,王某到达北街华生购销部选购零食、榨菜及酱油等生活用品,于18时02分通过微信支付结账130元;此后又于18时07分、18时09分、18时14分沿街购买蔬菜,并于18时14分向某粉面店支付5元。
买完菜后,王某沿旺城大道往居住地方向行驶。18时30分,王某途经旺城大道某路段时,与一辆大型汽车发生交通事故。
该事故造成双方车辆受损及王某所携食物受损,王某受伤。交警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无责任。
经医院诊断,王某为骨盆多发骨折、骶骨骨折、尾骨骨折、趾骨骨折、脊柱骨折。
2023年9月20日,王某向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023年11月15日,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王某受到的事故伤害属于工伤。公司不服该决定,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争议焦点】
职工下班后未直接回家,而是前往与回家方向相反的市场购买生活必需品,在购物理毕返家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是否属工伤?
【申请人复议主张】
公司申请撤销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并请求作出王某受伤不属于工伤的认定决定,主要理由如下:
第一,王某发生事故并非在下班回家途中,事故地点距离回家路线相反方向2公里外,明显并非以下班回家为目的。 王某回家路线应自厂区出门后右转直走,而事发地点旺城市场是出厂门后左转,两者方向完全相反。
王某下班合理路线中从事的应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必需的活动,回家途中顺路即有多个菜市场满足买菜需要,前往2公里外的市场不具有必需性。退一步讲,王某从该市场返程发生事故,亦属于办理私事后返家。
第二,王某受伤地点并非下班合理路线。 前往该市场再返回途经厂区的路程已多出近4公里,而原本回家路程仅为5公里,绕远近一倍路程 ,明显不属于顺路和合理路线,印证其并非以下班为目的。
第三,王某受伤时间距离打卡下班已超过1小时,并非合理时间。王某于17时30分打卡下班,骑车到旺城市场仅需约11分钟,但事故发生于18时30分,在市场范围停留及耽搁时间过长,不符合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规定。
【人社局答辩意见】
人社局答辩认为,王某于2023年8月14日17时30分下班后,前往附近商铺选购零食、调料等生活用品并于18时02分支付130元,随后沿街购买蔬菜,于18时14分再次支付,买完菜后沿旺城大道往居住地方向行驶发生事故。
依据调查笔录、事故现场图片、路线图、微信支付凭证等证据,认定王某下班后前往附近市场商铺购买蔬菜等日常工作生活必需品后往居住地方向行驶发生事故,属于下班的合理时间及合理路线。
根据《更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三)项规定,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应认定为上下班途中。王某在此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六)项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
【复议机关认为】
复议机关审查认为:
《更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受到伤害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王某发生交通事故时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且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双方对此均无异议。 争议焦点在于王某发生交通事故时是否属于上下班途中。
结合已有证据,王某在事故当天17时30分打卡下班,于18时00分至18时14分期间在购销部、粉面店等店铺购买了食物等生活用品,于18时30分在回家路线上发生交通事故。
王某 下班后从事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后随即回家,符合以上下班为目的,亦未超出合理时间及合理路线范畴。
王某是在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人社局对其工伤申请作出予以认定工伤的决定,并无不当。
复议决定如下: 维持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
复议决定文号:从化府行复〔2024〕11号
【实务要点】
一、日常工作生活必需活动的延伸认定边界
根据更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上下班途中的合理路线不仅局限于单位与住所之间起止路线。职工下班后从事买菜、接送孩子、购买生活日用品等维系日常生活所必需的活动,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合理延伸。只要该行为在时间上具有紧密衔接性、在路线上具有回归住所的合理关联性,且未发生明显偏离生活常理的长时间个人娱乐或无关私事,一般可认定为上下班途中。
二、反方向绕路情形下合理路线与合理时间的判定
考量合理路线不应机械地以顺路或直线距离最短为标准,但由于工伤认定工作人员及裁判人员个人的理解不同,也会出现明显不一样的认定结果或裁判结果。生活实践中,商铺分布、物价差异、交通路况等因素均会影响职工对路线的自由选择。本案中王某虽前往与家相反方向的市场,但其目的明确且单一,购物结束后立即启程返家并在回程途中遭遇事故。自打卡下班至事发间隔1小时,期间可能包含了选购、排队支付等合理生活用时,整体未脱离合理时间与合理路线的范畴,人社部门认定为工伤有其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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