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续旷工3天按自动离职?法院:制度过于严苛,赔6.4万!
来源:劳动法库
案例编辑︱劳动法库小编
【案情介绍】
娄某于2021年4月6日入职,后转签至北京某公司,担任前端工程师岗位,双方签订了期限至2024年9月30日的劳动合同。
娄某、原单位与公司签订《劳动关系转签协议书》,约定由公司承继原劳动合同存续期间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娄某每月税前工资为16000元。
2023年1月9日,公司向娄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因娄某从2023年1月4日起至今,未提申请、未获批准、未到岗上班。
通知书认定娄某连续旷工3日,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按自动离职处理,据此解除劳动关系。
此前,娄某曾通过钉钉提交1月4日至1月6日的请假审批,事由为还有点低烧,医生建议多休息,但审批流程显示已拒绝,理由为病假提交医院就诊证明。
娄某申请仲裁。该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工资差额及加班费,驳回了娄某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等其他请求。
娄某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64000元等。
【争议焦点】
公司以娄某连续旷工3天按自动离职处理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是否构成违法解除。
一审判决:连续旷工3天,按自动离职处理,排除劳动者主要权利,构成违法解除
一审法院认为,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娄某虽提交病假申请,但未按公司规章制度及时补充提交就诊证明,且至法庭辩论终结仍未补充提交,公司主张其存在连续旷工3天,法院予以采信。
《考勤管理制度》规定“连续旷工3天,按自动离职处理”,该条款限制、排除劳动者主要权利,公司据此主张解除劳动合同,法院难以支持。
公司虽主张娄某另行存在2022年12月旷工2天情形,但此不符合一个月内累计旷工达5天、半年内累计达10天的解除条件,亦非解除通知记载的事由。
综上,一审判决公司支付娄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64000元。
提起上诉:公司主张娄某累计旷工5天已属严重违纪
公司上诉称,娄某分别于2022年12月及2023年1月两次旷工,累计天数达5天,已属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公司已尽到充分警示义务,双方劳动关系属合法解除。
二审判决:连续旷工3天,按自动离职处理的规定过于严苛
二审法院认为,更高人民法院第180号指导性案例裁判要旨指出,人民法院在判断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行为的合法性时,应当以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出的解除通知的内容为认定依据。
本案中,因娄某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其存在病休需要,公司主张其存在连续旷工3天,本院予以采信。
但公司《考勤管理制度》关于连续旷工3天,按自动离职处理的规定过于严苛,该条款限制、排除劳动者主要权利,公司据此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系合法解除,不符合法律规定。
公司主张的其他解除条件,非《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记载的解除事由,故对公司相应上诉主张,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日期:2025年11月13日
案号:(2025)京03民终15138号
【实务要点】
一、自动离职的法律定性
劳动合同法中并无自动离职的法律概念,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中规定按自动离职处理,本质上仍应理解为单方解除行为,需出具相应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
二、规章制度的合理性审查
用人单位虽有权制定考勤管理制度,但解除条件的设定应当符合比例原则。对于规章制度中规定连续旷工3天即按解除劳动合同进行处理的规定,如果该规章制度经过民主程序且已向劳动者公示,司法实践中裁判机关普遍持支持的态度。本案中法院认为规章制度的规定过于严苛,属于限制或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条款,算是比较少见的裁判观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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