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班后去驿站取快递,返回宿舍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是工伤吗?
来源:劳动法库
案例编辑︱劳动法库小编
【案情介绍】
赵某松系天津某公司职工,居住在公司院内的职工宿舍。
2022年5月31日19时许,赵某松在下班后去公司外驿站取快递,取完快递返回公司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伤。
经相关民事判决认定,赵某松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
2023年5月29日,赵某松向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人社局经调查核实,于2023年7月26日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赵某松受到的事故伤害不符合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
赵某松不服该决定,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撤销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争议焦点】
赵某松下班后离开公司前往驿站取快递,在返回公司宿舍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是否属工伤?
一审判决:赵某松外出取快递并非以上下班为目的不符合认定工伤情形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中上下班途中是指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和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途中。
本案中,赵某松居住在公司宿舍,宿舍在公司院内,赵某松下班后离开公司取快递返回公司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伤,并非以上下班为目的,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综上,一审判决如下:驳回赵某松的诉讼请求。
提起上诉:下班到驿站取快递发生交通事故符合下班途中情形
赵某松上诉主张,其系公司职工并居住在公司宿舍,下班后到小区驿站取快递时发生交通事故致伤且负次要责任,符合法律规定的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伤应认定为工伤的情形,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并支持原审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赵某松途经路线并非以上下班为目的的合理路线不属于工伤
二审法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本案中,人社局受理赵某松工伤认定申请后经调查核实,赵某松系公司职工,居住在公司院内职工宿舍。
赵某松于2022年5月31日晚下班后,出公司拿取快递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赵某松途经路线并非以上下班为目的的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
赵某松所受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行政程序合法。
综上,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日期:2024年3月28日
案号:(2024)津02行终163号
【实务要点】
一、上下班途中的核心要件在于目的的正当性与路线的关联性
认定工伤范畴内的上下班途中,必须同时具备时间、路线和目的三个要素。其核心目的应当是为了上下班,即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之间。更高人民法院关于工伤认定的相关司法解释虽然将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必需的合理活动视为上下班途中的合理延伸,但这通常是指在下班回居住地或从居住地上班的必经、顺道线路上顺便处理生活琐事。如果职工的居住地与工作地在同一区域(如厂区宿舍),职工下班已实际回到生活区域后,再专门外出办理个人事务,则其出行目的已经脱离了上下班的本质属性,不再属于法律保护的上下班途中。
二、住厂区宿舍职工下班后外出处理私人事务的法律定性
职工居住在用人单位院内或厂区宿舍,其下班后从车间或工位回到宿舍,物理上的下班过程即已终结。职工在此之后离开厂区前往校外、厂外驿站收取个人快递,属于处理纯粹个人私事的自主行为。此种外出行为并非往返于工作地与居住地之间,其途经线路属于为了实现个人私人目的所设定的独立路线。在此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因欠缺上下班目的性与合理路线关联性,人社部门不予认定工伤符合法定标准,法院对此类不予认定决定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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