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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途中绕道4.5公里买便宜猪肉遇车祸身亡,能算工伤吗?

来源:劳动法库

  案例编辑︱劳动法库小编

  【案情介绍】

  陈某生前在山东某学校从事教师工作,居住在某小区。

  陈某居住的小区位于学校东北方向。

  从小区出发后沿XX路向南行驶至XX路交汇后向西行驶约500米即到达学校,该段路程约1.8公里。

  2021年12月22日12时30分左右,陈某驾驶电动自行车从居住的小区外出。

  当日13时34分许,陈某驾驶电动自行车与刘某甲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货车发生碰撞,致陈某死亡。

  交通事故发生地位于临沂市郯城县,在学校东南方向,距离学校约4.5公里。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陈某在此次事故的发生中无过错行为,不承担事故责任。

  家属向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022年10月26日,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为陈某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予以认定为工伤(死亡)。

  学校不服该认定工伤决定,向市人民申请行政复议。

  【争议焦点】

  职工在上班途中绕道约4.5公里前往市场买肉发生交通事故身亡,是否属于从事日常生活所需活动的合理路线,能否依法认定为工伤。

  【申请人复议主张】

  学校申请撤销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理由为:

  陈某的居住地到学校的路程内有大型农贸市场和超市等若干市场,完全没有必要赶着上班途中绕道买菜,再带菜到单位上班,与普通人下班后买菜回家的生活方式背道而驰。

  陈某所谓买菜地点并非与其居住地相关联、也不是其工作场所附近的合理区域。

  陈某发生事故的地点远离其居住地和工作地,与其居住地和工作地无关联,因此不应认定为属于上下班途中。

  事故现场并没有发现猪肉等蔬菜,相关人员作虚假陈述,以虚假证词作出的工伤认定显然违法。

  【人社局答辩意见】

  人社局答辩称:

  根据工伤认定申请材料、学校的举证材料以及人社局的调查,证明陈某于2021年12月22日当日正常上班。

  陈某前往猪肉价格相对便宜的农贸市场买肉,是为了正常的生产生活,买完后直接去上班,从空间路途和目的因素上符合上班途中的情形。

  陈某购买的2-3斤猪肉放在电动自行车的挡风被内兜里。

  学校主张陈某甲及其他证人提供虚假陈述,但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人社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予维持。

  【复议机关认为】

  复议机关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 <工伤保险条例> 若干问题的意见(二)》规定,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视为上下班途中。

  参照《更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上下班途中应为职工在合理时间内,为上下班而往返于居住地和工作单位之间的合理路线中。

  合理路线的判断应以不偏离目的地的合理路径为宜。

  在不明显偏离合理路线的情况下,职工为解决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而经过的合理地点也可视为合理的路线。

  本案中,陈某生前任职单位位于其住处西南方向,距离约1.8公里,其上班的合理路线应在其住处与单位的合理范围内。

  从陈某住处到单位的沿途合理范围内有农贸市场等满足日常生活需要的场所。

  但陈某却舍近求远,选择位于临沂市郯城县,在学校东南方向,背离学校约4.5公里的市场购买,其行程已经明显偏离了正常的合理上班路径。

  陈某在距离该市场较近,距离工作单位较远的位置发生交通事故,显然不能认定为属于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中,不属于上下班途中。

  人社局作出涉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陈某在交通事故中受到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属认定事实错误。

  复议决定如下:撤销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的行政行为。

  复议决定文号:临政复字〔2023〕35号

  【实务要点】

  一、从事日常生活所需活动须以不明显偏离上下班合理路径为限

  司法解释将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必需的活动纳入上下班途中范畴,主要指顺道买菜、接送孩子等符合社会公众基本生活常理的行为。但这类延伸保护并非没有边界,其核心依然受制于合理路线的客观空间范围约束。如果职工原上下班直线或通勤路径较短,且通勤沿线已有成熟完备的商超与集贸市场,职工若舍近求远严重绕行至数公里外甚至方向完全相背的其他区域,其空间位移已明显背离了往返于工作地与居住地的合理范畴,属于为个人私事而产生实质性脱离,不能再被涵盖在合理路线之内。

  二、合理路线的判定应结合地理方位与路程倍数综合考量

  司法及行政审查实践对合理路线的认定,通常采取目的性、时间合理性与空间合理性三位一体的综合标准。在空间地理层面上,审查重点在于事故发生地与居住地、工作地之间的方位关系及路程增幅。当绕行距离大幅超出原本通勤距离数倍,且绕行方向与上班方向出现重大偏离时,即便主观上兼具上班目的,客观上可能也不再符合法律意义上的上下班途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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