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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班绕路买菜被撞能否认定工伤?法官实测跑了一趟判了!

来源:劳动法库

  案例编辑︱劳动法库小编

  【案情介绍】

  付某系成都某公司员工,在公司任职后勤岗位。其上班地点位于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南二段,居住地址位于成都市双流区。

  2020年3月17日15时30分左右,付某从单位下班,乘坐92路公交车至红牌楼后转乘368路公交车,在离居住地最近的美国城葛陌村站下车。

  下车后,付某骑行自行车前往距离其居住地直线距离约2公里的蛟龙港农贸市场买菜。

  当日17时左右,付某途径双流区星空路汇都皮革城门口处时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交警大队认定付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承担同等责任。经医院诊断为:左股骨颈骨折。

  2020年6月23日,付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020年9月15日,市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付某受到的事故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决定不予认定(或视同)工伤。

  付某不服该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撤销市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责令重新认定。

  【争议焦点】

  付某下班前往农贸市场买菜途中遭遇交通事故,能否认定为工伤。

  法院判决:绕路买菜背离合理路线不予认定工伤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工作人员亲自进行实地踏勘查明:

  第一,欲前往蛟龙港农贸市场,乘坐368路公交车在蛟龙港海滨城站下车为最短路线,但付某下车地点为美国城站,系离回家最近地点;

  第二,美国城站下车后直行20米左转为回家方向,事故发生地为下车后直行20米右转到星空路三段汇都皮革城门口,与其回家方向完全相反;

  第三,付某居住地楼下50米、140米处均有菜店,步行仅需1分钟;距离居住地430米处有万达广场,步行6分钟即可到达;距离居住地1.4公里处亦有大型农贸市场。

  法院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及《更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三)项规定:

  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此,上下班途中因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发生交通事故,需同时具备在合理时间、合理路线,且不承担事故主要责任三个条件才能予以认定为工伤。

  付某在下班途中偏离正常下班路线,到离家直线距离2公里左右的农贸市场买菜,往返至少需要绕路4公里左右才能回家做饭。

  根据实地核查情况,付某居住楼下即有菜店及大型商场,其取远舍近买菜,背离了在上下班途中从事日常生活所需活动的合理时间和路线,故不应认定为工伤。

  综上,付某受到事故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市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结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

  综上,法院判决如下:驳回付某的诉讼请求。

  案号:(2021)川0107行初11号

  【实务要点】

  一、日常工作生活必需活动的延伸范围受合理路线约束

  根据更高人民法院关于工伤保险行政案件的司法解释,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被纳入上下班途中的延伸保护范围。但该项延伸并非毫无边界,必须同时满足合理时间、合理路线以及非本人主要责任等核心要件。买菜、接送孩子、顺路就医等固然属于日常生活必需活动,但路线选择一般需符合通常生活经验中的顺路性与必要性,不得无限度放大合理范围。

  二、合理路线的判定遵循就近原则与日常生活经验法则

  在司法审判及工伤行政认定中,合理路线的考量通常以劳动者工作地与居住地之间的常规通勤路径为轴心。如果劳动者主张为日常生活需要而偏离核心路径,裁判机构可结合其居住地周边的实际生活配套设施进行实质性审查。若居住地周边已具备充足、便捷的生活设施,劳动者舍近求远大幅偏离通勤方向,往返绕行过长距离,则可能很难被采信为日常生活所必需的合理路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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