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途中反向绕路送娃发生交通事故算工伤吗?
来源:劳动法库
案例编辑︱劳动法库小编
【案情简介】
沈某系上海某公司员工。该公司上班时间为7:30至22:00。
2020年9月11日上午7时许,沈某骑电动自行车从位于本市浦东新区家中出发,送孩子至某中学上学,途径张杨北路出五洲大道南约50米处发生交通事故致伤。
沈某的 工作场所位于其居住地以北约 1.4 公里,而 沈某 孩子就读的学校位于其居住地以南约 6 公里。
经医院诊断,沈某为右外踝骨折。经交警部门认定,沈某不负事故责任。
2021年4月8日,沈某向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要求对其在该起交通事故中所受的伤害认定为工伤。
人社局于2021年5月14日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人社局认为沈某此次发生的交通事故,系其在送小孩上学途中发生,与上班路线方向相反,并非在合理的上班途中所致。其所发生的事故,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决定不予认定或者视同工伤。
沈某不服,诉至法院。
起诉理由:送孩子上学属合理的上班路途中
沈某诉称,本案的交通事故发生在沈某送孩子上学的路上,该情况是否属合理的上班路途中,不应机械的看方向是否一致,而应综合看学校、家、单位的地址。因此,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书事实采信有偏差,法律适用有误,现诉请撤销被诉不予认定工伤决定。
人社局答辩:反向绕行路程超过 12 公里,超时 46 分钟,偏离了上班路线的合理绕道范围
人社局辩称,沈某的工作地在其居住地以北约1.4公里,而其孩子就读的学校位于其居住地以南6、7公里,三点之间大致呈一条直线串联。
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在沈某早上从居住地送孩子上学途中,从严谨的角度而言, 由于 沈某 从居住地直接上班路程约 1.4 公里,耗时 5 分钟,而送完孩子上学后再去单位,绕行路程超过 12 公里,超时 46 分钟 ,事故发生地点与前往单位的路途完全相背离,何谈以上班为目的,故其送孩子上学的路途不属于沈某上班时间和上班路线的合理范围,自然亦不能界定为“上下班途中”。
沈某当日从家出发送孩子上学,已完全偏离了上班路线的合理绕道范围,且该路径变化必然导致事故风险的明显增加,改变了以“上下班”为目的的合理路线,不应认定为“上下班途中”,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等的相关规定。
法院判决:送娃路线已超出了 “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的范畴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沈某是否属在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
根据相关规定,该“上下班途中”可以包含“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的情况。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沈某的工作场所位于其居住地以北约1.4公里,而沈某孩子就读的学校位于其居住地以南约6公里。
不难看出, 沈某 从居住地出发送孩子上学的方向与从居住地出发至工作地的方向完全相反,且居住地至孩子学校的路程远长于居住地至工作地的路程, 沈某 实际送完孩子上学后再赶赴工作地点所需的时间亦远超于其直接从居住地出发至工作地的时间。 且事发当日上午,沈某系在送孩子上学的途中发生交通事故。
因此综合上述分析,沈某当日的 行动路线已超出了 “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的范畴 ,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
据此,法院判决如下:驳回沈某的诉讼请求。
案号:(2022)沪7101行初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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