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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 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享受哪些医保待遇?

01、普通门诊统筹报销待遇

 

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在普通门诊统筹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普通门(急)诊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按以下标准进行支付:

 

(特殊三级医院为: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大连理工大学附属中心医院、大连大学附属中山医院,下同。)

 

02、产前检查报销待遇

 

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孕期可享受更高1500元的产前检查报销待遇,无起付标准,医保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为60%。需要提醒的是,为明确区分该项待遇与居民普通门诊统筹报销待遇,参保孕妇需在产检医院办理备案手续。

 

03、门诊慢特病待遇

 

符合门诊慢特病病种认定条件的参保人员,可按规定申请门诊慢特病待遇。认定成功后,在诊治对应疾病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费用,将按照门诊慢特病待遇标准进行支付:

 

 

04、住院报销待遇

 

居民医保住院报销待遇因定点医院级别、人员类别、本地或异地治疗而不同,具体标准如下图所示:

 

 

居民医保本地住院报销待遇

 

(注:异地安置人员在安置地住院、大学生异地住院,医保待遇标准参照本地执行)

 

居民医保临时异地就医住院报销待遇

 

 

05、高值药品待遇

 

符合高值药品适用症的参保患者,经定点供药医疗机构责任医师确认备案购药资格后,凭处方在高值药品定点供药医药机构购药,可享受高值药品医保报销待遇。高值药品个人先行自付比例为20%,个人先行自付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70%。

 

06、大病保险待遇

 

参保人年度因住院和门诊慢特病发生的,经居民基本医保支付后或超过居民基本医保年度更高支付限额以上,累计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个人自付费用,由大病保险按政策予以支付,具体标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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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大连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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