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稳岗扩岗专项贷款资格审核办事指南
一、适用依据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国人民银行辽宁省分行关于扩大稳岗扩岗专项贷款支持范围的通知》(沈人社函〔2025〕18号)
二、适用对象
稳岗扩岗专项贷款适用对象为沈阳市范围内小微企业、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
三、认定标准
(一)具有合法经营实体、实际开展经营满6个月及以上且目前仍在正常经营的;
(二)经营实体无未偿还的稳岗扩岗专项贷款;
(三)用工人数不少于 10人;
(四)申请贷款前1年内用工人数未减少或用工人数减少水平低于上年度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且无拖欠员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纳入失信联合惩戒等不良记录;
(五)企业法人、实际控制人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个人信用良好,经营稳定守信,具备还款能力。
四、受理机构
申请主体社保缴纳所在地区、县(市)就业服务机构
五、办理要件
(一)企业统一信用代码证或营业执照;
(二)经营实体无未偿还的稳岗扩岗专项贷款承诺书。
六、办事流程
(一)申请。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向社保缴纳所在地区、县(市)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
(二)审核。区、县(市)就业服务机构受理申请后,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三)认定。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或个人核发《稳岗扩岗专项贷款资格审核表》(详见附件2),在《稳岗扩岗专项贷款资格审核表》上打印相关表项并加盖公章,该表有效期三个月。
七、办理时限
资格审核即时办结
八、授信管理
(一)单户企业授信上限5000万元,个人授信上限1000万元(含)。
(二)申请主体凭《稳岗扩岗专项贷款资格审核表》自行与开通稳岗扩岗专项贷款业务的经办银行联系,经办银行对申请主体开展授信调查,按照有关规定独立审贷、自主贷款,对不符合贷款条件的,有权拒绝办理相关业务。
附件:
1.区、县(市)就业服务机构联络表
2.稳岗扩岗专项贷款资格审核表
沈阳市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2026年1月21日
附件1:区、县(市)就业服务机构联络表

来源: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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