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薪休假:美事不该成为画饼
针对《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实施遭遇若干梗阻的问题,两会代表委员提出,现有的制度设计对用人企业仍然缺乏约束力,出台具有刚性约束力的政策法规势在必行。
新《劳动合同法》与《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于2008年年初正式施行,“条例”中对日常及节假日加班工资、年休假工资的发放进行了相关规定。但在实行过程中,职工们普遍感到带薪休假仍然是一个可望不可及的目标。在本次的两会上,“带薪休假”也成为代表委员关注的焦点。针对“带薪休假”在真正实施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问题,两会代表委员也纷纷提出自己的意见与建议,希望能尽快明确带“薪”标准,加大执行力度。
职工群众:带薪休假,看上去很美
目前供职于北京中关村某IT企业的苏先生介绍,我们公司实行的是业绩考核制度,每月的考核结果不仅与当月的收入和年终的收益紧密关联,而且还和岗位有着密切联系。在这种企业制度下,即便企业真的制定带薪休假办法,我也是不敢休假的。
苏先生的态度在职工中绝非个案。据新华网日前发布的一项调查显示,记者通过采访发现,许多人并不敢对这些规定抱太大的期望。因为就不少中小企业的员工尤其农民工来说,对一份工作都特别的珍惜,力争在老板面前“积极表现”,所以他们许多人根本不愿意去跑到老板跟前要休假。而且在各个公司的业绩的考核制度下,职工就更对“带薪休假”望而却步了。
新《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在与员工签订合同时需明确约定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更是明确要求企业在安排职工加班时,普通工作日需支付1.5倍工资,周六、日等节假日需支付2倍工资,春节等法定节假日需支付3倍工资。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现在的问题在于,如果按照规定的要求来实施的话,由于多数企业采取绩效考核制度,职工休假后势必影响考核成果,多数职工根本不敢休。很明显,广大劳动者是这两部法规的直接受益者,但在实行过程中,带薪休假的美事,对许多职工来说,还是遥不可及的。
一些两会代表和委员也指出:带“薪”究竟应按何标准算?这是一个事关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大事,涉及面是极广的。很多劳动者看来自然希望这个“薪”包括基本工资、奖金、绩效等全部的收入,可是,由于条例中并没有加以明确,不少用人单位的解释也会与职工有分歧。同样,《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这里的“该职工日工资收入”到底应该如何计算,标准同样含糊不清。
全国政协委员、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副校长顾也力指出,一些企业老板因为“带薪休假”的标准尚不明确,就开始钻空子,在不少“无良”老板那里,这更能成为他们减少支出的“依据”。代表委员:刚性措施应该出台
在本次两会上,如何完善“带薪休假”是许多委员和代表所关注的话题,结合其中存在的问题,代表委员们也提出了不少意见。
全国政协委员顾也力指出,企业想要员工加班盈利,又不想多给钱,说不过去的。“不休带薪年假,企业支付员工三倍工资”的规定是合理的。作为企业家,应该站在社会角度考虑,拿出一定成本来保障员工权益,促进社会和谐发展,而不应太过斤斤计较。
顾也力进一步认为,就“带薪休假”制度出台刚性措施,让那些刻意逃避责任的企业老板付出代价,是完全必要的。
[返回上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