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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关于调整本市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

各区人民,市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保障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规定,经市同意,自2024年1月1日起对本市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进行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2023年12月31日前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的抚恤金在2023年享受的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5元。

  调整后的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更低标准为每人每月1961元,其中孤寡老人或孤儿的更低标准为每人每月2047元。

  二、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因工死亡人员的供养亲属,其按《实施办法》规定计发的抚恤金低于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更低标准的,按更低标准计发。

  三、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实施办法》规定支付抚恤金的供养亲属,其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后增加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目前仍由用人单位按照《实施办法》规定支付抚恤金的供养亲属,其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后增加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四、本通知自2024年8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8月14日。《关于调整本市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沪人社规〔2023〕16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8月5日

附件: 沪人社规〔2024〕17号.pdf

文章来源: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原文链接:https://rsj.sh.gov.cn/tshbx_17729/20240808/t0035_142696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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