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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个人贷款管理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一、 实施时间及范围

《漳州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个人贷款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11月27日,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灵缴人员”)在漳州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是拥有自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符合贷款条件的,可向房产所在地住房公积金机构申请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

二、 主要内容

《细则》共九章41条。第一章为总则,共4条,明确了制订本细则的目的和依据及本细则的适用对象。第二章为贷款的对象及条件,共3条。第三章为贷款期限、额度、利率和还款方式,共6条。第四章为贷款担保,共4条,明确了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的担保方式,及不同担保方式的要求。第五章为申报材料、贷款程序,共3条。第六章为贷款变更,共9条,明确了符合申请办理贷款变更业务的情形及要求。第七章为贷后管理,共6条,明确了借款人的违约行为和公积金中心可采取的处置方式。第八章为监督管理,共3条,明确了公积金中心对房地产企业、借款人、受托银行及工作人员发生违规行为时可采取的处置方式。第九章为附则,共3条,明确了在借款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的处置方式、各县区公积金管理部贷款管理职责及细则生效时间。

三、 政策问答

(一)灵缴人员可以申请什么类型的政策性住房贷款?

答:根据本细则规定,灵缴人员可以申请的是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是指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按照漳州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审批的贷款额度和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向申请且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缴存人员发放的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个人住房贷款。贷款期间受托银行执行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因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与商业性住房贷款利率之间产生的利息差额,由市公积金中心给予受托银行利息差额补贴。

(二)灵缴人员要满足什么条件,才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

答:灵缴人员已连续、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且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正常缴存状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是拥有自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符合及本市房地产调控政策规定的,可向房产所在地住房公积金机构申请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

借款申请人(包括主借款申请人、共同借款申请人)还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支付不低于规定比例的首付款或首期资金;

(二)申请人家庭或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含贴息贷款),第二次申请的应在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贴息贷款结清后;

(三)信用记录良好,有按期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同意按照市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提供担保;

(五)申请组合贷款的,还须同时符合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条件。

(三)家庭成员中一方为灵缴人员,另一方为单位缴存职工,可以申请什么类型的政策性住房贷款?

答:借款申请人(包括主借款申请人、共同借款申请人)中,只要有一方为灵缴人员,可申请的政策性住房贷款类型为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

(四)灵缴人员贷款额度测算公式是什么?

答:按《细则》规定,灵缴人员个人贷款的可贷额度取“按缴存水平计算、按用途和价款计算、按贷款更高限额计算”三项计算的更低值,其中“按缴存水平计算”的贷款额度测算公式为:

贷款额度=借款申请人贷款前6个月公积金账户日均账户余额*规定倍数*存贷系数。

公积金账户日均账户余额=每日账户余额之和/缴存日数

“规定倍数”为20;

“存贷系数”实行“多缴多贷,长缴多贷”的原则,缴存时间满6个月未满12个月的,存贷系数为1;缴存时间满12个月未满24个月的,存贷系数为1.5;缴存时间满24个月及以上的,存贷系数为2。

“规定倍数”、“存贷系数”如需调整另行公布。

符合贷款条件的家庭成员应按个人实际缴存类别,分别选择灵活就业人员或单位缴存职工(按缴存水平计算)相对应的贷款额度测算公式测算个人贷款额度,再合并测算该笔贷款的贷款额度。

(五)贷款后可以停缴公积金吗?

答:不行。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发放后,灵缴人员应当继续履行缴存义务。在偿还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期间,应当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封存停缴。自贷款发放之月起停止缴交住房公积金连续12个月或累计15个月的,市公积金中心有权停止对其贴息,借款人须按《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偿还贷款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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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漳州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原文链接:http://gjj.zhangzhou.gov.cn/cms/html/zzszfgjjglzx/2025-06-03/22704453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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