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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裁决后,公司起诉,员工没起诉,视为员工接受裁决结果吗?

来源:劳动法库

  案例编辑︱劳动法库小编

  【案情介绍】

  2025年6月24日,魏某申请仲裁,请求裁决公司支付未休年假工资17295.52元等。

  2025年10月10日,该委作出仲裁裁决:公司支付魏某2024年及2025年未休年休假工资共3516.98元;驳回魏某的其他仲裁请求。

  仲裁裁决送达后,公司对裁决不服,在法定十五日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魏某收到仲裁裁决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争议焦点】

  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后用人单位起诉而劳动者未起诉,是否视为劳动者认可仲裁裁决结果,劳动者能否在诉讼阶段推翻原仲裁主张并要求改判支持全部权益?

  一审判决: 员工 按照规定享有 15 天年休假 , 仅主张 5 天,不超出法律规定,按仲裁裁决金额确认未休年休假工资

  一审法院认为,《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魏某提交的社保缴费证明可以看出,魏某累计工作已满20年,按照规定享有15天年休假。

  现魏某仅主张5天年休假,不超出法律规定,也不超出其2025年折合可享受的年休假天数,故公司应支付魏某2024年、2025年未休年假工资3516.98元。

  综上,一审判决如下: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魏某2024年及2025年未休年休假工资共3516.98元。

  提起上诉: 应 按法定工龄全额核算年假工资

  魏某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年休假项,改判公司支付2023年至2025年未休年休假工资12642.7元。理由为其在仲裁及一审阶段为快速结案做出了大幅权利让步,现撤销让步,二审应严格依据已查明的累计工龄满二十年(每年十五天基数)全额核算。

  二审判决:未起诉视为对仲裁裁决的认可,劳动者上诉主张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更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一)》第十五条规定:

  当事人就部分裁决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提起诉讼的裁决事项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范围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理。当事人未提起诉讼的裁决事项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范围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判决主文中予以确认。

  根据上述规定,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的救济办法是应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对其诉讼请求予以审查并作出裁决,若当事人没有起诉的,应视为对仲裁裁决的认可。

  本案中,仲裁裁决作出后,魏某未起诉,应视为对仲裁裁决的认可,现魏某又上诉主张未休年休假工资,本院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按照魏某的累计工作年限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后,因魏某未对仲裁裁决提起诉讼,仅判决公司支付仲裁裁决的未休年休假数额,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日期:2026年05月28日

  案号:(2026)鲁01民终4748号

  【实务要点】

  1. 一方起诉致裁决不生效不等于未起诉方诉权全面复活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与《裁诉衔接意见(一)》第十五条规定,非终局裁决作出后,任何一方提起诉讼,仲裁裁决在形式上均不发生法律效力。但在司法实务中,未在15日法定起诉期内起诉的一方,其未起诉行为直接产生“对仲裁裁决相应事项予以认可”的拟制法律效果。未起诉方不能因为对方提起诉讼,而在诉讼程序中“搭便车”反悔或重新主张已被仲裁驳回的请求。

  2. 权利让步具有程序不可逆性,防范“坐等应诉”的诉讼风险

  劳动者在仲裁阶段为了快速拿到补偿等原因而缩减请求(如主动降低年休假天数、放弃部分年度主张),一旦仲裁机构以此作出裁决,该让步在法律程序上即被固定。若用人单位随后提起诉讼,劳动者无法以对方违约或恶意拖延为由单方撤回让步。劳动者如对仲裁结果有任何保留或不服,必须在15日内独立提起诉讼,否则将被视为放弃诉权。

  3. 实务警示

  从民事诉讼法理而言,一审程序本应是对争议事实的全面审理,但劳动争议的仲裁前置与双轨起诉机制赋予了未起诉行为明确的实体确认效力。法院直接将未起诉视为对裁决的认可并予以判决确认,既维护了诉讼时效制度的严肃性,也避免了审级利益被架空。这一规则提示当事人切勿抱有“反正单位起诉了我也能去法院重新争”的侥幸心理,独立起诉是保全自身未获支持权益的合法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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