骑车上班为避让行人摔倒,交警未分责任人社局不认工伤,历经三审终审!
来源:劳动法库
案例编辑︱劳动法库小编
【案情介绍】
尤某系河南某公司职工。2023年12月14日8时多,尤某骑电动两轮车上班途中,发生无接触交通事故,尤某摔倒受伤。
尤某随即入骨科医院诊治,被诊断为左股骨颈骨折。2023年12月17日,尤某委托其妻子到郑州市交警三支队报案。
2023年12月28日,交警三支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该起道路交通事故成因无法判定。
2024年1月11日,尤某向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024年2月23日,人社局作出《郑州市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载明经调查核实,尤某摔伤的原因是路面有部分结冰其驾驶车辆操作不当导致,该起事故无其他相关责任方,决定不予认定工伤。
尤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决定并责令重新作出认定。
【争议焦点】
在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成因无法判定的情况下,能否认定为工伤?
一审判决: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存在非本人主要责任情形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
一审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
《更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在认定是否存在本人主要责任等情形时,应当以有权机构出具的法律文书为依据。
人社局对尤某进行询问、查看涉案道路监控视频后,在决定书中对摔伤原因及责任方进行了说明,尽到了调查核实义务。
尤某在上班途中因道路结冰不慎摔倒受伤,在交警部门未对事故责任进行认定的情况下,现有证据亦无法证明尤某在此次事故中存在非本人主要责任的情形,尤某不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
综上,一审判决如下:驳回尤某的诉讼请求。
提起上诉:交警无法判定成因且人社局未审慎核实应撤销不予认定决定
尤某上诉主张,原审认定事实错误,交警未认定责任的情形下,人社局消极履行调查职责,监控视频能够证明系避让逆行行人导致摔倒,应当认定为工伤。
二审判决:人社局调查认定摔伤系操作不当且无其他责任方并无不当
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在机关对于该起道路交通事故成因无法判定的情况下,人社局有权进行调查并认定事故成因和责任划分。
当日天气为小雪,路面并无明显积雪,不能苛求市政部门对冬天机动车道上出现的任何路面结冰在早上8时左右均有强制清除义务。
事故转弯处前后有大量人员通行未摔倒,紧挨尤某前面的骑行人车速较慢并停车调整,尤某随即左右摇晃摔倒,摔倒与其自身驾驶车辆操作不当密不可分。
对于尤某所称避让逆行人员,交警部门未予采信,且该行人并非突然窜出,尤某在路况较差处应有更强注意义务。人社局判定尤某不属于非本人主要责任并无不当。
综上,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申请再审:事故成因无法查清时应当遵循立法目的作出有利于劳动者的认定
尤某向高院申请再审,主张人社局消极履职,未将关键监控视频入卷;交警无法认定成因时,依工伤保险立法精神应作出有利于劳动者的责任推定。
高院判决:尤某不应承担主要责任且责任无法查清时应作有利于劳动者的认定
高院再审认为,根据各方提交的证据,尤某不应承担案涉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
首先,当日案涉事故地点路况不佳,有明显积水或薄冰,监控显示四十分钟内在同一地点另有一人摔倒,可见该处路况当日容易发生摔倒事故。
其次,行人逆行影响正常骑行。尤某摔倒后逆行行人仅八步就横穿过其身前,可见当时行人已十分靠近。尤某转弯前视线受阻,正常行驶无法预判转弯后有行人逆行相向而来,行人逆行亦是事故原因之一。
再次,尤某根据当时路况及转弯情况已尽到了高度谨慎的注意义务,不应当承担主要责任以上的责任类型。
《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规定,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现行法律法规对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情形能否认定工伤未作明确规定,在穷尽调查手段仍无法确定事故责任的情况下,亦应当按照保障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的立法目的,作出有利于劳动者的推定。
《工伤保险条例》将劳动者负主要责任、全部责任的交通事故排除在工伤之外,其余包括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无责任及事故成因无法查清的情形,均不在排除之列,都应视为属于非本人主要责任。
人社局未考虑事故发生的因果关系、过错程度及突发因素,不予认定工伤标准过于严苛,主要证据不足。
综上,高院判决如下:
一、撤销二审行政判决及一审行政判决;
二、撤销郑州市人社局作出的《郑州市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三、责令郑州市人社局于判决生效后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判决日期:2025年4月30日
案号:(2025)豫行再11号
【实务要点】
一、交警无法查清事故成因时的人社部门调查职责与司法审查
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交管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且载明成因无法判定的,工伤认定部门应当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全面调取证据进行调查核实。对于当事人提交的事发路段监控录像等关键事实证据,行政机关必须规范调取并随卷入宗进行因果关系审查,不能仅作形式查看,否则构成主要证据不足。
二、排除性规定的体系解释与有利于劳动者推定原则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将上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纳入工伤范围。在法律适用上,该条款属于排除性规定,即仅将劳动者承担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的情形排除在工伤保障之外。在行政机关穷尽调查核实手段后事故成因与责任仍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基于工伤保险分散用人单位用工风险、救济受伤害职工的立法目的,应当作出有利于劳动者的认定,视为属于非本人主要责任。
[返回上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