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年会上抢红包受伤骨折,能认定为工伤吗?
来源:劳动法库
案例编辑︱劳动法库小编
【案情介绍】
李某系江苏某公司员工。
2026年1月25日,李某在南京白金汉爵大酒店参加公司组织的年会。在年会中,公司安排了财神发红包的游戏节目,李某与其他同事一起上前取红包时不慎扭伤右脚。
2026年1月30日,李某经医院诊断为:踝关节骨折、踝关节半脱位、踝部韧带断裂、距骨骨折、高血压病2级(中危)。
2026年2月12日,公司向常州市新北区人社局提起了工伤认定申请。
经审核相关材料后,2026年4月10日,区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李某受伤不属于工伤。
李某收到后不服,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撤销该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并责令区人社局重新作出认定李某在公司年会上受伤属于工伤的决定。
【争议焦点】
职工在用人单位统一组织的年会活动中,因参与抢红包游戏环节扭伤骨折,是否属于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伤害?
【申请人复议主张】
李某申请复议称:
李某系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伤。参加公司年会活动是公司统一安排和要求的,属于完成公司临时指派或者特定工作任务的时间,属于工作时间的合理延伸。
年会无论在公司内还是在公司外举办,都属于为了完成特定工作所涉及的相关区域,应视为工作场所范畴。公司每年固定组织年会且明确要求全体员工参加并积极参与抢红包环节,是为了增强凝聚力、激发企业动力,与生产经营活动有着密切联系,属于因工作原因受伤。
区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的法律适用错误。公司组织的年会不应当简单等同于组织员工参加餐饮、旅游观光、休闲娱乐的活动,年会包含成绩总结、优秀表彰、全员联欢等环节,属于用工管理的延伸。
【人社局答辩意见】
区人社局答复称: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同时,根据《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苏人社规〔2022〕7号)第一条第(五)项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安排或者组织职工参加文体活动,视为工作原因。用人单位以工作名义安排或者组织职工参加餐饮、旅游观光、休闲娱乐等活动,或者从事与本人、他人私利有关的活动,不作为工作原因。职工因工外出期间从事与工作职责无关的活动受到伤害的,不作为工作原因。”
本案中,李某是参加公司组织的年会活动中受伤,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不能作为工作原因,不符合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应该认定工伤的法定情形,不应认定或视同为工伤。
【复议机关认为】
复议机关认为: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有关政策的意见》(苏人社规〔2022〕7号)第一条第(五)项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安排或者组织职工参加文体活动,视为工作原因。用人单位以工作名义安排或者组织职工参加餐饮、旅游观光、休闲娱乐等活动,或者从事与本人、他人私利有关的活动,不作为工作原因。”
本案中,李某系因参加公司年会游戏环节而受伤,与工作原因无关,区人社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之规定不予认定工伤,复议机关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区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复议决定如下:维持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复议决定日期:2026年7月3日
复议决定文号:常新政行复〔2026〕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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