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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案例!超龄入职还能建立劳动关系吗?

来源:劳动法库

  案例编辑︱劳动法库小编

  【案情介绍】

  李某,男,1963年10月6日出生。湖北某公司于2025年承接了汉川市垌场镇老关湖泵站新建工程项目上的材料供应。

  2025年8月20日,李某经熟人介绍到工程项目工地工作,工作由公司法定代表人安排。

  2025年8月24日,李某因受伤休息,至2025年8月30日返岗工作至9月3日,后因受伤部位发炎停止工作未再返岗。公司于2025年9月12日向李某支付工资2600元。

  2025年11月25日,李某向公司出具《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以公司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依法缴纳社保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主张二倍工资差额及经济补偿金。

  2025年12月2日,李某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支付未签合同二倍工资差额49400元及经济补偿金7800元。

  仲裁委员会以李某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李某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争议焦点】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入职用人单位,双方之间是否能够建立劳动关系?

  一审判决:超龄用工不具备劳动关系主体资格

  一审法院认为,李某在公司工程项目上从事劳务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李某不再符合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不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条件,故对于李某主张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李某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49400元,以及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7800元的请求,均是基于存在劳动关系的前提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利义务。

  因一审法院认定李某与公司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故对李某的上述诉讼请求亦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判决如下: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提起上诉:未享受养老待遇即应认定劳动关系

  李某提起上诉称,其虽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至今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也未领取退休金。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超龄人员按劳务关系处理的前提是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李某受公司劳动管理并提供劳动,双方符合劳动关系特征,公司应支付二倍工资差额及经济补偿金。

  二审判决:入职已超退休年龄且无劳动合意不构成劳动关系

  二审法院认为,李某在公司工程项目上开始从事劳务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在案证据也无法证明双方存在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李某不再符合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不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条件,故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李某主张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李某援引的《更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已经为2025年9月1日施行的《更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所废止。

  且即便适用该条规定,也只能得出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应当按照劳务关系处理,而无法得出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超龄人员必然建立劳动关系的结论。

  李某主张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经济补偿金不属于《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的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工伤保障等基本权益范畴,且均以劳动关系存在为前提,因双方不构成劳动关系,一审判决未予支持上述请求并无不当。

  综上,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日期:2026年9月29日

  案号:(2026)鄂01民终143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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