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管限薪的理论依据何在
最近国外和国内同时暴出多项企业高管的“高薪门”丑闻。那边厢,奥巴马在看到媒体报道受援助金融机构的高管仍然高薪厚禄时,直斥之为可耻,并立出新规:受助金融企业高管年薪50万美元封顶。这边厢,媒体从蛛丝马迹中发现国泰君安2008年人均年薪超百万,又掀起了一番讨论和批评,随后又传出财政部有意为国有金融高管限薪280万元人民币的消息。
人们仍在对高管身价的天花板到底设在何种水位上争论不休,但不管怎么样,备受金融危机折磨的投资者和普通百姓的愤怒总算是稍稍平息了,此事似乎该告一段落了。
然而,事情并非如此,如果不能为限薪令提供充足理由,今后环境一变,类似争议恐怕会再度出现。如果限薪仅是当前金融危机环境下的特殊措施,那就是对把这件事简单化了。表面上看,美国限薪对象为受救助的金融机构,中国限薪的对象为国有机构,前者不难理解,因为千疮百孔的机构都濒临死亡了,高管还要发上一笔,道义上是可耻的;后者将限薪政策建立在“过高薪水是国有资产流失”这样一个理论前提上。
这就直接引出了如下问题:不在援助之列的金融机构该不该限薪?非国有金融机构该不该限薪?相信大多数人都会认为:非国有机构高管的价格应该由市场来确定,无权干预。持这种观点的人是在把金融业和其它行业等量齐观了。按照英国金融时报评论员马丁。沃尔夫的说法,银行是一个喜爱风险的行业,但却作为公共事业得到保障,没有哪个行业在将利润私有化、将损失公有化方面的才能可以与银行相比。由于金融机构是能拖垮整个经济的行业,其外部性决定在发生金融危机后不得不动用公共资金去“救援”。正因为对“大而不能倒”的道理了如指掌,金融机构的经理层才会不惜冒额外地风险以获取暴利。
人们有一种印象,似乎金融业是一个存在长期超额利润的行业。例如,1997年到2006年之间,英国各银行的净资产收益率(ROE)中值为20%.2006年,爱尔兰、西班牙与北欧的ROE也为20%.以一个世纪为跨度,全球长期ROE仅为6-7%.然而,根据利润率平均化原理,ROE超出长期平均水平两到三倍一定意味着接下来会有大量的银行破产情况出现。事实上也确是如此,美国1980年代末的储贷危机,1990年代上半期的国际借贷危机以及眼下金融机构几乎全军覆没的海啸,无不是追求高额利润的金融机构激进冒险经营战略的结果。高管们领走了丰厚的回报,等到公司破产时,他顶多只需要卷起铺盖走人,甚至有的临走时还带走了一大笔补偿金。中国的情况也是类似,当年证券业在世纪之交的行情中大冒风险、大搞委托理财后引起全行业崩溃,最终仍然是通过公共资金来恢复局面。
由此观之,金融业与其它市场化经营的行业存在本质差别,它超额利润的一部分来自监管者设置牌照造成的垄断利润,在中国,大量的金融服务价格都由行政管制,是超额利润主要来源;另一部分则来自从公众手中掠夺过来的保险费(它本来是应该为其冒险缴纳这笔费用的)。如此高利润的实质,又如何能套用其它行业高管定价制度?那些拿走数百万数千万年薪的高管们,总是以他们为公司“创造”的巨额利润为辩护的借口,不仅心安理得,甚至还嫌其过少,一旦公众明白这些高额利润的真正来源后,这样的辩护还有说服力吗?
金融高管薪酬体系和激励机制的不合理,是造成此次整个美国金融体系崩溃的最重要原因之一,要避免类似危机再生发生,就必须进行实质改革。在美国,给高管限薪不应局限于受援助机构;在中国,给金融高管限薪,也不应局限于国有机构,单纯给国有金融机构高管限薪,只会导致其竞争力下降,而这又会反过来给那些要求解除限制的人以巨大的游说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