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来到辽宁人才派遣网,在这里为您提供最一流的人力资源服务!
当前位置:首页-HR资讯-劳动法规

案例丨员工挖公司“墙脚”侵犯商业秘密,离职带走啥资源不犯法?

劳动者在同行业企业间跳槽甚至自立门户,在职场上都是再常见不过的事。但是近期却频频爆出离职员工挖老东家“墙脚”侵犯商业秘密的案件,有的被法院判了数百万元高额赔偿金,有的人甚至涉嫌刑事犯罪进了班房。

很多劳动者还意识不到,一纸合同、一份客户清单都可能是公司的商业秘密。伴随着劳动者离职,企业的商业秘密也可能随之泄露。尊重员工择业自由和保护企业商业秘密之间该如何平衡?员工跳槽能带走哪些“资源”又不会侵犯老东家的商业秘密呢?

员工挖公司“墙脚”被判赔偿350万

很多员工一入职,就会被企业要求签订一份保密协议,不能将在工作中获知的商业秘密透露出去。一家科技公司的员工王先生由于日常会对接公司的合作客户,负责签约续约等工作,也签订过这样一份保密协议。

王先生对接的一家客户合同到期时,他告诉公司,客户不再开展相关业务了,双方只能终止合作,不再续约。不久后,王先生提出离职,离开了公司。

过了段时间,科技公司偶然发现,这家客户的业务并未停止,而是选择了其他合作商。经过进一步调查,科技公司得知,客户与新合作方正是通过前员工王先生居中联系的,而且客户的新合作方实际就是由王先生及其朋友共同经营的公司。直到此时,客户都不知道与科技公司并没有续约,因为新合作公司与科技公司的名称十分相似,联系人仍然是王先生,客户误以为新公司是科技公司的关联企业,这才续签了合同。

对于王先生谎称两家公司不再续约,暗地里却挖公司墙脚的行为,老东家气愤不已,以侵犯商业秘密,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将王先生及其公司诉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先生签订了保密协议,知道客户信息属于商业秘密,但他欺骗科技公司合作终止,而新公司也拿不出与客户如何沟通促成合作的证据,再加上合同对接人仍然是王先生、新公司又以科技公司的相似字号签订合同,造成客户陷入误认。因此,法院最终认定王先生将科技公司的商业秘密披露给自己经营的公司,共同获取不正当的商业利益,侵害了科技公司的商业秘密,构成侵权。

至于赔偿问题,法院依据合同签订后王先生及其公司获利情况,判决二被告赔偿科技公司350万元以及合理支出5万元。

跳槽员工侵犯商业秘密纠纷占较大比重 签约合同、客户清单都算商业秘密

“在法院受理的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涉跳槽员工侵犯企业商业秘密的纠纷已经占据了较大比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四庭(知识审判庭)副庭长董林明法官告诉记者。

一提起商业秘密,劳动者大多想到的是企业的专利、研发技术或者重大谈判项目等,总觉得那都是高管或者技术人员才能接触到的。但实际上,一纸签约合同、一份客户名单都可能是商业秘密,很多员工在日常工作中都会接触到企业的商业秘密却不自知。

董林明法官介绍说,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比如企业与客户签订的合同,上面除了载明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之外,还可能涉及客户的交易习惯、交易价格、付款方式、购买意向以及特殊的服务需求等,这些都是企业与客户在商业洽谈和长期合作过程中,所掌握的客户的独特交易信息,区别于从公开渠道都能获得的普通信息,就构成了商业秘密。如果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接触到了这样的客户信息而将其泄露出去就很可能构成侵犯商业秘密。

西城法院通报的另一起侵犯商业秘密案件就很有典型性。一家保洁服务公司曾给某写字楼提供过保洁服务,双方合同到期后没有续约,写字楼与另一家公司签订了新的保洁服务合同。后来,保洁服务公司发现,写字楼与新服务公司签订的合同中,服务地点、服务人员数量、服务费标准、违约责任等主要条款与之前和保洁服务公司签订的合同完全一样。而且新签约的公司就是保洁服务公司前员工常女士的丈夫经营的。常女士离职前在公司担任运营部经理,就负责招投标、客户续签合同等工作。

保洁服务公司认为常女士泄露了公司的客户信息等商业秘密,将常女士及其丈夫的公司起诉。最终,法院判令常女士等被告赔偿16000元。

董林明法官告诉记者,法院在判定员工是否侵害企业商业秘密时,遵循“构成商业秘密+接触可能性+实质性相同-合法来源”的认定规则。

以此案举例,常女士曾任保洁服务公司运营部经理,有接触到公司合同信息的可能,常女士丈夫经营的公司在写字楼与保洁服务公司合同到期后成为了新合作商,合同内容与之前保洁服务公司的合同一样,在没有相反证据推翻的情况下,这样的时间节点和合同内容很难说是巧合。保洁服务公司的合同包含着根据客户个性需求而达成的特殊交易信息,常女士违反公司保密约定,披露并让丈夫的公司使用老东家的商业秘密,因此都构成侵权。

集体跳槽用原公司信息经营干倒老东家 侵犯商业秘密可能构成犯罪

离职员工侵犯商业秘密挖老东家“墙脚”,一旦查实,赔偿损失还算轻的,情节严重的,甚至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北京市局环食药旅总队前不久就通报了一起侵犯商业秘密的典型案件。

北京一家知识产权服务公司报案称,该公司外省分公司原经理张某某等人,私自成立新公司,涉嫌侵犯知识产权服务公司的商业秘密。经东城分局环食药旅中队查明,张某某与原分公司销售经理朱某、盛某等三人私下合谋成立一家新公司,经营范围、经营模式与原公司完全一致,同样经营专利代理、商标代理等知识产权服务工作。

公司成立后,张某某瞒着总部,带领分公司全体50余名员工集体跳槽到新公司,还带走了原公司注有密级的文件。员工们继续使用原公司的客户信息、合同信息、产品信息进行签单,开展同类经营获利,直接造成原分公司倒闭。经过专业审计公司认证,张某某等人成立的新公司利用原公司的商业秘密开展经营,获利高达110余万元。

在行政部门调查认定新公司侵犯商业秘密并给予行政处罚后,知识产权服务公司又向警方报了案。去年6月,以张某某为首的三名嫌疑人因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被东城分局依法刑事拘留。目前,此案已经进入起诉阶段。

根据相关更高人民检察院和部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或者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直接导致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因重大经营困难而破产、倒闭的以及存在其他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就应予立案追诉。

我国刑法规定,侵犯商业秘密情节严重的,依法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据北京警方介绍,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案件近两年呈上升趋势。特别是去年以来,北京警方破获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的破案数和刑拘人数均同比大幅上升。更高人民检察院近日通报的数据也印证了这一点,2023年,侵犯商业秘密犯罪人数同比上升96.6%。

带走这些“资源”合理合法

不可否认的是,员工在工作过程中积淀下来的经验、合作人脉和客户资源,是他们日后“跳槽”的重要资本,也是招聘企业最看重的。员工另谋高就甚至自立门户,必然会带走一些自己所掌控的资源。如果都以侵犯商业秘密来限制,既不现实,也阻碍了员工择业自由。

董林明法官告诉记者,员工“带走”哪些资源不算商业秘密,法律是有相关规定的。首先,员工在工作过程中学到的一般知识和技能,这是由其自身努力而形成的经验,自然是归属个人的“财富”;另外,如果客户是基于对员工个人的信赖而与该员工所在单位进行交易,那么在该员工离职后,只要能够证明客户是自愿选择与该员工或者该员工所在的新单位进行交易,就不属于采用不正当手段获取原公司的商业秘密。

“另一方面,商业秘密也不是企业说是就是的,对于企业没有采取措施保密的技术、经营信息是无法构成商业秘密的。”董林明法官说,员工可以从单位的保密制度、签订的保密协议以及采取保密措施的信息中去加以分辨。

法官建议:

为了平衡劳动者自由流动与保护企业商业秘密之间的关系,法官也根据审判实践对劳资双方提出了切实的建议。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四庭(知识审判庭)刘义军法官建议企业应该高度重视建立内部保密制度,强化保密措施。比如制定详细的保密手册,将有价值的经营资源如客户信息等予以保护,在企业涉密载体上附加保密标识。对新入职员工进行保密制度教育,在签订的《劳动合同》中与员工明确约定保密条款;要求参加企业重大项目、对外参加重要商业谈判或代表企业签订重要合同的员工签订专门的保密承诺书;与离职员工进行工作交接时,逐项明确涉密文件资料的交接情况,告知其离职后亦应承担保密义务等。

对于员工来说,也应当遵守法定和约定的保密义务。在职时详细了解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切实提高保密警觉性,不在与履行工作职责无关的场合谈论企业商业秘密,不将涉密信息上传微信群、朋友圈等网络社交空间。离职后,员工也不能违反保密约定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向新用人单位披露、允许其使用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知悉的商业秘密,否则可能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行政处罚乃至刑事责任。

(本文来源北京日报,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返回上一页]
在线咨询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