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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有什么限制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有的劳动者随意性很大,想干就干,想走就走,根本不执行上述规定。假若职工没有提前30日通知用人单位,单位能用经济手段处罚职工吗?用人单位能否对此约定违约金?
 
  郑功明
 
  郑功明同志: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即除了违反服务期和违反竞业限制两种情形,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的其他违约金。因此针对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能与其约定违约金。
 
  劳动者随意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不负违约金责任,但不代表不承担其他法律责任。《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应该说,这样的要求对劳动者是很容易做到的。如果其没有做到,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明确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赔偿损失的范围,根据原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第四条的规定,具体包括这几个方面:(1)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2)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但不得违反《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3)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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