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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书不能代替劳动合同

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必须向你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聘书不同于劳动合同。从性质上看,聘书是用人单位聘请劳动者担任某种职务或承担某项工作的实用文书。它只是用人单位的单方意思表示,其是否发放无须经过劳动者同意,劳动者并不受其约束,可以接受也可以不接受。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即其与聘书的根本区别在于已经协商一致、签字认可。从内容上看,《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而公司给你的聘书里只有聘用期限、工资标准,与规定的必备条款相距甚远。
  现实中,虽然存在聘书转化为劳动合同的情形,但前提在于聘书的内容必须具有上述必备条款,且劳动者也已直接签字认可。可本案并不存在。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也指出:“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正因为公司不能以聘书代替劳动合同,决定了公司难辞其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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