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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个案例看一看劳动者在微信朋友圈发表“不当言论”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一起用人单位辞退拒绝单位安排的其在个人微信朋友圈发布单位广告的劳动者而被认定违法解除的文章,今天再分享一些劳动者在个人微信朋友圈发表“不当言论”而被用人单位辞退的案例,了解一下此类案件中的裁判口径,也算是给有缘看到这篇文章的网友提个醒,朋友圈发言需谨慎。

案例一:劳动者不满单位同事办公室抽烟,在朋友圈发辱骂、诅咒性文字,用人单位以该行为构成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被法院认定为合法解除------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3民终14222号

案情:劳动者张某因不满同事在办公室抽烟,在微信朋友圈发:“在办公室抽烟的人是傻*么?怎么还不去*……实名制诅咒你全家”。的文字,其所在用人单位认为,张某在朋友圈辱骂同事的行为违反了本单位的规章制度,构成违纪,并解除劳动合同。徐某主张构成违法解除。

法院认为:首先,公司提交的员工手册明确规定辱骂、诽谤、威胁、恐吓、殴打他人(如:领导、同事、客人等)等损害他人身心健康的行为是丙类过失,公司可即时解除《劳动合同》。公司提交的员工手册系经民主程序制定,上述条款的内容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徐某应遵守员工手册的相关规定。其次,张某在微信朋友圈所发内容,已超出“用语不文明行为”的范围,属于辱骂他人的不当言论,构成公司员工手册规定的丙类过失。张某主张丙类过失要求造成严重身心健康的后果,与员工手册规定的内容不符,本院不予采信。再次,张某上诉主张其在朋友圈发表言论系劝阻领导吸烟。对此本院认为,他人存在在办公室吸烟的不当行为,对其进行劝阻亦应采取合理合法的手段,张某在朋友圈所发表的言论属于辱骂他人的行为,显然超出了合理的范围,其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并不具有正当性。

案例二:劳动者在微信朋友圈发表“阴阳”、“内涵”领导的言论,用人单位据此解除劳动合同,被法院认定为违法解除------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沪01民终9108号

案情:劳动者王某因不满领导工作,在朋友圈发:“如果领导品行不正,却要求下属去卖命,这是不现实的。谁都知道上行下效,领导的所作所为,下属是看在眼里,记在心里的。所以,一个好领导,就应该以身作则,率先拥有好的品质。给不懂领导的人做领导就是一个很大的错误!如果再是一个毫无底线没有人品的就更错上加错!”。“不懂管理的来做领导那就是越管越乱!真把这里当成自己的个人商店了!”、“什么狗屁领导滚回去了”“贼喊捉贼”。其所在单位以此等言论会给公司名誉造成损害等理由解除劳动合同,王某主张构成违法解除。

法院认为:王某在微信朋友圈中发布的针对公司及公司领导的不满言论,虽该部分言论是消极、偏激和不恰当的,公司以此理由之一解除王某的劳动合同,但该行为涉及到劳动者的切身利益,故公司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极尽完善其应负的举证责任。现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王某在微信朋友圈中发布的不恰当言论已经导致公司的名誉、信用受到伤害,因此公司仅以王某的上述不当言行而认定为严重违纪行为,与其适用的处罚依据即《就业规则》的相关规定不符。

案例三:用人单位推行关爱女职工的政策,劳动者李某因不符合条件,在朋友圈发表“内涵”、“反讽”类文字,单位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法院认定解除行为合法------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20)沪0101民初21423号

案情:公司疫情期间推出关爱女职工政策,员工李某不符合标准无法享受,故在朋友圈发:“难不成公司在制定政策时早就将**籍员工排除在外?难不成**籍的员工只有双方父母均亡才有申请资格?”““转个故事,啼笑皆非。下雨了,有人跟我讲了个故事,希望那只是个故事:天下大旱,滴雨未下。王母娘娘善心大发,昭告天下:立刻下场及时雨,解尔等燃眉之急!百姓感激涕零,端着水缸,翘首以盼。奈何,只闻隔壁家雷声,不见头顶上雨点。问其缘由,被告知:1,我掐指一算,估摸着你爹娘家水缸里还有水,不符合降雨标准!2,不同雨神,分管不同的片区,降不降雨最终由雨神说了算!结果,降雨的,普天同庆,皆大欢喜。不降雨的,雨神背锅,民心涣散。请问娘娘,您这是惠民政策还是愚民政策呢?”。其所在单位以该行为“涉嫌违反公司就业规程、处罚要领:‘散布流言,故意严重损害公司或者员工名誉的’为由,通知解除与其之间的劳动合同。王某不服,主张单位构成违法解除。

法院认为:劳动关系的双方均有义务按照劳动合同,全面妥善地履行各自义务,充分合作,彼此信赖,以期劳动合同的目的最终实现。原告作为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员工,长期从事与人事总务相关工作,相比其他工作岗位的员工,更应善意理解公司政策,严格履行职务,自觉维护公司的劳动秩序,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而原告却因不满公司相关政策的落实,在微信朋友圈发布不满言论、转发不当信息,该行为是不恰当不理性的,偏离了员工行为准则。“微信朋友圈”看似属于私人空间,其实却是个“公共场合”,它更多地具有公共空间的属性,朋友圈信息传播的广度与深度难以想象。原告将不当言论发表在朋友圈中,势必对公司管理秩序、被告业界声誉造成负面影响。比照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被告对原告的处罚并无不当。原告........多次签署劳动合同和员工手册、参加公司纪律培训。作为公司老员工和高级主管,长期在人事总务岗位工作,其更应了解公司的各项制度,熟知公司的就业规程,自觉遵守相关规定更是其职责所在。而原告的不理性行为违反了公司《行为准则》中“交流方式不得有损公司或其员工形象”和《某某公司就业规程》中“故意严重损害公司或者员工名誉的”的处罚标准,被告以此认定原告严重违纪,作出解除劳动关系的依据充分,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理由不当,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四:劳动者在微信朋友圈发表内涵同事“**男女关系”类文字,被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法院认定解除行为合法------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1民终21237号

案情:赵某因对同事不满,在微信朋友圈发布信息:“震怒久久未消,想不到我们公司还暗藏了功力如此深厚高级又立恩爱人设又立传统好妻子好妈妈牌坊又一副人畜无害楚楚可怜温顺乖巧懂事听话和同事老板客户甲方关系都打理得‘头头是道’的白兔biao,超恶心,已婚已育还要和公司所谓小鲜肉搞暧昧撒娇卖萌嗔怒,考虑过光天化日之下我就这么近距离天天要洗眼睛的感受吗?看不见我朋友圈也没关系,总会有人传到你那里去,大半夜能忍住不直接小窗或明天当面怒骂我是真的太南了,我居然还和这么贱的他们曾经那么friend过,想想就够恶心自己nnnnnnn久啊!”。不久其所在公司向赵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理由为:微信朋友圈发布了一条对公司同事不满的朋友圈,对公司形象和声誉造成了严重损坏,给员工和公司秩序造成了恶劣影响。已构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劳动纪律。赵某不服,主张属于违法解除。

法院认为:公司系以赵某在微信朋友圈发布不当言论对公司形象、声誉、工作秩序造成了严重损坏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关系。而赵某则主张其发布涉案朋友圈信息的行为持续时间较短,且未对于公司形象及声誉造成严重损害,亦未对于员工和公司秩序造成恶劣影响,故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对此,本院认为,微信朋友圈等网络媒体社交平台并非法外之地,在使用时应遵守法律规定以及社会公德,不得损害他人权利。赵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及任职多年的员工,本应持冷静客观态度处理公司同事之间关系,但是却通过微信朋友圈针对公司另一女同事与公司上级、客户、同事之间关系发表不当言论,并使用恶劣语言对该公司同事进行人身攻击以及人格侮辱,以发泄自身情绪,属于错误行为。因在日常生活与工作中,公司同事以及客户均可能通过微信进行工作交流,赵某发表的朋友圈言论确实会对公司外部形象、内部管理秩序以及员工关系等产生不良影响。虽然赵某主张其发布的时间较短,未造成恶劣影响,但是因网络传播存在瞬时性、量级化等特点,容易造成不良影响的扩大,而赵某在发布该信息时亦陈述其朋友圈内容“总会有人传到你(公司另一女同事)那里去”,由此可见赵某对于其朋友圈内容会在同事、客户之间进行广泛传播存在明知和故意。故,一审法院认定赵某存在故意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以及劳动纪律的行为,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案例五:劳动者在微信朋友圈针对其所在单位工资发放问题发表负面言论,其所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被法院认定为合法解除。------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3民终5016号

案情:劳动者周某对所在单位工资发放问题不满,在朋友圈发:“艹听说过借钱发工资的吗,你特么要是不借是不是我还得倒贴你们呀,天的,我尼玛准跟你们这玩儿呢,行那就玩儿呗”;周某回复同事的朋友圈内容为:“体检费涨了那么多,翻了两倍,每天体检人也多了那么多,尼玛的工资倒少了,这尼玛不是玩儿闹呢嘛,合着干再多的活儿,挣再多的钱跟咱们毛关系没有!”“这么缺德,小心继续遭报应”;在同事提醒周某注意时,周某回复同事“我就是太他妈的注意了!”周某所在单位以周某“在自媒体上发泄不满,散布医院体检费翻了两倍等不实谣言,传播范围广,社会影响恶劣。”“内容有辱骂单位、恶意诽谤、诋毁诅咒、制造事端等事实,给单位造成了恶劣影响,严重违反了规章制度第十五章《职工奖惩规定》第十条中第五、六条款要求”,并决定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周某不服,主张属于违法解除。

法院认为:周某在微信朋友圈中发表带有否定性及辱骂性质的言论,该言论的内容明显指向于其所在单位,且结合他人在周某微信朋友圈的回复情况,表明其所在单位其他员工及社会公众可通过该信息对该单位产生不合理评价,影响该单位的内部正常管理及工作秩序。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维护用人单位合法权益及有序的劳动管理秩序是劳动者应当遵守的最基本的劳动纪律。周某通过在微信朋友圈发布违背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的不良言论,其所在单位据此解除与其劳动关系,并无明显不当,周某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案例六: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劳动争议典型案例之八:某商业银行诉刘某劳动争议案



案例七: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广州市总工会联合发布新业态劳动争议典型案例之九:郭某诉某航空公司劳动争议案——劳动合同的履行应遵守职业规范和公序良俗




综合来看,上述案例中,劳动者在微信朋友圈发表与用人单位及同事、客户相关的不当言论,由此引发劳动纠纷,案件审理中通常会对劳动者的行为作出否定性评价。甚至部分案件中裁判者认为即便用人单位没有规章制度依据,也可根据劳动纪律和劳动者的职业道德的要求进行裁判。

所以再次提醒,即便是在个人的微信朋友圈中发表言论,也不可任性啊!

(来源:知乎网,作者:喀什葛尔胡杨,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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