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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了解续签劳动合同的情形与规定?当心陷入劳动纠纷

劳动合同续签是指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继续延长劳动合同有效期的法律行为,即原有的劳动合同在有效期届满后仍然存续一段期限。在该期限内,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继续享受和承担原劳动合同存在时完全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权利义务。劳动合同续签的要求和劳动合同订立一样,应该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应该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那么劳动合同续签究竟有哪些情形和规定,又该遵循什么程序呢?我们一起来看。


一、情形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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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续签的情形和规定

劳动合同续签可以有法定的情形,也可以有劳动合同约定的情形。例如,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续签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经过协商,续订劳动合同的;

职工在规定的医疗期、孕期、产期或者哺乳期内,若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则应顺延至医疗期、孕期、产期或者哺乳期届满。

又如,《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时,还应该遵守以下几个方面的规定: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用人单位欲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应该提前30日向劳动者发出同意续订劳动合同意向书,征求劳动者意见。征得劳动者同意后,才能续订合同。

劳动者若患有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达到伤残等级,要求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该与其续订合同。

劳动者若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在续订劳动合同时,其要求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不想续订劳动合同,但是未能与劳动者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延续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双方就续订劳动合同期限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续订劳动合同的期限从双方签字之日起,不得少于1年。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无论期限多少,都不得约定试用期。


02

劳动合同不得续签的情形和规定

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法律法规才作出不得续签劳动合同的规定。例如,《劳动部、部、外交部、对外贸易合作部关于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的规定》规定,已满5年的外国人劳动合同不得续签;以完成一定工作(工程)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不存在续签的必要。


二、劳动合同续签需要经过以下程序

01

发出续签劳动合同意向书,征求意见

如果用人单位需要续签劳动合同,应当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的一定期限内通知劳动者,征求劳动者的意见。


02

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

用人单位发出续签劳动合同的意向书后,如果劳动者不愿意续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就无法续签;同样,如果劳动者提出续签劳动合同的意向后,用人单位不愿意续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就无法续签。只有在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后,劳动合同才能续签。


03

签订续签劳动合同的协议书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后,可以签订续签劳动合同协议书。


04

鉴证或者备案

经过鉴证或者备案的劳动合同续签后,需要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劳动合同鉴证或者备案的手续。


三、劳动合同续签的争议焦点

劳动合同续签使得本将消灭的劳动合同得以维系,这对于劳动关系以及社会的稳定,都具有重要作用。

一方面,劳动合同续签有利于用人单位的利益。通过与老员工续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避免员工队伍的人员流动过于频繁,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同时避免了从零培养的成本。

另一方面,劳动合同的续签也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利益。原有的劳动合同到期后,若任其自然终止,则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就此不复存在,其直接结果就是劳动者在当前暂时成为无职业者,生计也就成为问题,其不得不再次寻找工作。而通过劳动合同的续签,劳动者就可以避免失业,继续在自己熟悉的工作岗位劳动,保持稳定。


01

劳动合同续签的条件

从广义上讲,劳动合同续签属于合同的订立行为,因此原则上应以合同订立的要件来确定劳动合同续签的条件。合同订立的核心要件是双方当事人就合同的内容达成合意,从程序上讲要经过要约和承诺的过程。实质上,劳动合同之所以得以续签,反映了通过原劳动合同的履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对方都比较满意。相反,只要有一方不同意续签合同,另一方就不得强迫其续签合同。劳动合同续签的合意主要是针对续延劳动合同的期限而言,劳动合同的其他内容不需要当事人再重新作出合意。这就是劳动合同续订与订立新的劳动合同的区别。

从劳动合同类型的角度看,并不是所有的劳动合同都能续签。劳动合同根据期限可以分为: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不可续签,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不需要续签,可以续签的劳动合同仅限于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并且也不是所有的定期劳动合同都可以续签。根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从事矿山井下及在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种、岗位工作的农民工,实行定期轮换制度,劳动合同期限最长不超过8年。如果农民轮换工的原订合同期限不足8年,合同期满续签合同时,期限不得超过8年;已满8年的,不得再续签劳动合同。另外,根据《劳动部、部、外交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的规定》,外国人在我国订立劳动合同的最长期限为5年,就业许可证期限已满的外国人不得续签劳动合同。另外,劳动合同的续签必须在劳动合同到期前完成,于合同到期时生效。如果劳动合同已经到期终止,原合同当事人再协商订立合同,则不再是劳动合同的续签,而是订立一个新的劳动合同。


02

劳动合同的当然续签

在特定条件下,劳动合同当然续签,不需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合意的存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上述条文的规定,当劳动者具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时,即使劳动合同到期,劳动合同也并不终止,而是自动续期,不需要当事人达成续订合同的合意,合同自动续延到上述情形消失时终止。《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主要是一些劳动者处于特殊困难时期的情形,基于保护劳动者的思想,劳动合同到期时劳动者陷于困境的,劳动合同自动续延,一直到劳动者走出困境时止。此外,按照《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因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未办理终止或续签手续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续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及时与劳动者协商办理续签劳动合同手续。


03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续签

在特定条件下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续签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有续签的义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其可以因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就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达成一致意见而成立,在一定条件下,劳动者也可以单方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请求,用人单位应当接受劳动者的请求。

《劳动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限期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限期的劳动合同。”根据上述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续订的条件主要有三个: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

双方当事人都同意续延劳动合同,即劳动合同即将到期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有延续双方关系的意向。如果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则原劳动合同到期终止;

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限期的劳动合同。必须由劳动者自己主动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请求,如果劳动者自己只要求续订定期的劳动合同,则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能成立。

此外,《更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根据《劳动法》第二十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订的,人民法院可以视为双方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并以原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上述规定存在一定的问题,使得在实务操作中,劳动者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的主张遇到很大的阻碍。按照《劳动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必须是先有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同意续订合同的合意,之后劳动者单方提出续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要求,随后用人单位必须接受该请求。但是用人单位意识到这一点,完全可以从一开始就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那么无固定期限合同就无从订立了。用人单位为了避免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常常恶意阻碍续订条件的成就,比如在劳动者工作满十年之前,想方设法把劳动者赶走。所以劳动者要与用人单位续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往往很难,其结果往往是彻底丢掉了工作。这种状况对于那些为了用人单位利益而辛苦了大半辈子的劳动者来说是不公平的。

《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在一定程度上使上述问题得以解决,其中第十四条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根据该条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但可以因双方当事人的协商一致而成立,而且在具备上述三种情形之一、劳动者单方提出续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不再要求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续签必须有用人单位同意续订合同作为前提条件,限制了用人单位的权利,而加强了对劳动者利益的保护。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一条的立法目的很明显,即督促用人单位尽快同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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