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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是上班“摸鱼”被开除,为何一个开除合法,一个违法?

近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审判了一起员工上班期间“摸鱼”被开除的案例。

 

司法实践中,因员工上班“摸鱼”与用人单位对簿公堂的案例并非个案。

 

那么,因上班“摸鱼”被开除,到底冤不冤?用人单位的管理是否过于严格?

 

一起来看看下面这两个案例

 

#01 男子上班时间浏览被开除,起诉称电脑中病毒,法院这样判↓↓↓

 

案情介绍

 

“完全没有做过的事,这对我来讲是一项莫须有的罪名。”因上班期间浏览淫秽、严重违反单位纪律被开除后,上海一男子不服气,以电脑中毒、他人操作等理由,拒不承认自己的违纪行为,并将单位起诉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请求判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31万余元。

 

据新民晚报报道,41岁的杨某原本在一家金融单位从事会员管理工作。2022年8月,杨某因在上班期间浏览淫秽,被公司以严重违反管理规定为由解除了劳动合同。杨某却认为其不存在上述违纪行为,公司对其做出的“开除”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当年11月,杨某向徐汇区劳动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未成后,又向徐汇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未休年假折算工资、竞业限制补偿金等合计34万余元。仲裁委审理后,仅支持了杨某2022年度未休年假折算工资1.1万元和竞业限制补偿金1.6万元。

 

2023年4月,杨某不服仲裁裁决,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021年度未休年休假折算工资、十三薪等,合计31万余元。

 

庭审过程

 

庭审中,杨某到底有没有在上班期间浏览淫秽,成了一个非常关键的审理焦点。

 

杨某拒不承认他存在这些行为,并提交了若干证据佐证自己的主张,并认为是工作电脑中了木马病毒。杨某还提交了一张办公环境的照片,想以此证明自己不具备上班时间浏览不良网站的客观条件,并称可能是他人在自己电脑上操作所为。

 

法庭上,公司方面则提交了更直接的证据,证明杨某确实在工作期间浏览和下载了不健康网络信息。包括经公证的杨某工作电脑浏览、下载记录以及一份微信群聊记录,以及一份用人单位领导与杨某的谈话视频和落款为杨某的《个人思想认识》。

 

公证书显示,2021年8月至2022年2月期间的工作时间,杨某工作电脑有大量色情淫秽网页浏览、视频下载记录;聊天记录显示杨某向同事传送工作文件的时间和设备,与浏览、下载色情淫秽视频的时间、设备一致。此外,杨某在谈话录像视频中也承认了浏览、下载色情淫秽视频的事实,并称因为自己加入了某成人平台,需点击网站链接增加积分,以获取专业观众资格,他还在《个人思想认识中》承认自我要求不严格、未严格按规章制度要求自己,并作出吸取教训、改正错误的承诺。

 

法院审理后认为,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已查明事实和法院采证意见,杨某已签收的用人单位《上网管理规定》严禁员工在上班时间浏览淫秽色情等不良网站和信息,综合杨某工作设备内大量不良网站信息浏览记录和用人单位与其面谈督促的谈话视频及谈话记录的情况,杨某显然违反了用人单位管理规定和劳动合同相关约定,违背劳动者基本职业道德,亦有违公序良俗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用人单位据此解除与杨某的劳动关系并无不当,系合法解除。杨某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杨某主张单位支付2021年度剩余未休年休假折算工资的诉请,具有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审判结果

 

徐汇法院判决用人单位于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杨某支付2021年度未休年休假的折算工资7900余元,驳回杨某的其余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杨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02 员工上班浏览“八卦”新闻一次,马上被开除,法院这样判↓↓↓

 

案情介绍

 

据扬子晚报报道,2020年,李某入职某科技公司从事产品研发工作。2022年9月的下午,李某在上班时间利用工作电脑浏览某娱乐明星的“八卦”新闻,结果被公司人事部的巡查人员拍照存证。

 

当晚,公司人事部门向各部门发出通知,称李某工作时间浏览与工作无关的网页,且公司目前效益不佳,决定对李某进行劝退处理。李某没有主动离开公司,而是找到公司领导申诉,但三天后公司最终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向李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通知。

 

李某于当年12月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劳动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支持了李某的仲裁请求。

 

公司不服仲裁裁决结果,向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其不需向李某支付经济赔偿金。

 

庭审过程

 

法院经审理查明,该公司的《员工奖惩制度》规定,犯两次及以上轻微过失者构成一般过失;屡犯两次及以上一般过失者构成重大过失;构成重大过失且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者,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法院认为,李某工作时间浏览娱乐新闻属于“在工作时间内处理非工作事务者”的轻微行为过失,依据上述奖惩制度,该公司并未获得劳动合同的任意解除权。

 

审判结果

 

一审判决该公司给付李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该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原判。

 

以案说法

 

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法律或行政法规并未禁止用人单位将上班时间多次‘摸鱼’的行为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事由纳入规章制度。但用人单位以此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基于充分的事实证据、遵循正当的程序并兼顾劳动者对行为后果的合理预期。

 

该案中,公司事前对劳动者的轻微违纪行为没有任何提醒,而是直接发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这不仅违反其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的要求,而且加重了劳动者责任,损害了劳动者利益,故应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法官表示,本案判决并非支持劳动者上班“摸鱼”的行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是互相成就的关系,因此作为劳动者应自觉履职尽责,而用人单位也应严格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积极营造健康和谐的就业环境。

 

(本文来源人力学苑,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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