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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员工未对调薪提出异议,是否可认定员工已经默认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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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2年2月13日,陈某入职某拍卖公司,从事办公室秘书工作,2017年1月1日起岗位调整为办公室主任兼人事主管,做五休二,工作时间为9:00至17:00。双方签订过三份劳动合同,末份劳动合同系期限自2017年1月1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方约定陈某每月基本工资8,000元,公司于每月15日以银行转账形式发放上个自然月工资。

 

后因陈某涉嫌违纪正在接受集团党组织纪检部门的调查,同时自2021年8月11日后以健康原因为由不再出勤上班,2022年2月14日,公司向陈某发送微信,告知从1月份起陈某不再担任公司办公室主任职务,工资相应调整为税前3,800元。对此陈某未明确向公司提出异议,直至2022年7月7日,陈某申请劳动仲裁,请求之一要求公司支付工资差额,仲裁予以支持,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该公司主张,2022年1月经公司经营班子讨论并报上级集团同意,对陈某进行调岗调薪并已通知陈某,对此陈某从未提出异议。

 

 

案例分析:员工未对调薪提出异议,是否可认定员工已经默认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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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2022年度工资差额,该拍卖公司于2022年2月14日告知陈某不再担任办公室主任一职,工资自2022年1月起调整为每月税前3,800元,但该公司未就降薪事宜与陈某协商一致,亦未能就陈某涉嫌违纪进而待岗待查提供合理解释或证据证明,公司单方面通知陈某自2022年1月起降薪缺乏合法性及合理性,本院不予确认。

 

二审法院认为,该拍卖公司主张因陈某涉嫌违纪在接受调查,故其将陈某的工作岗位进行调整,同时薪酬也随岗位进行调整,陈某也从未提出异议,故不存在工资差额。但一方面其未能就调岗调薪的正当性、合理性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面,因劳动合同的缔约双方并非是平等主体,在劳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不能因劳动者未提出异议,而直接认定双方就调岗调薪达成一致,更不能以此为据认定调岗调薪的合法性。故公司主张不予支付工资差额,法院不予支持。

 

 

 

案号:(2023)沪01民终129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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